乐东公布3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近期查处的3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一:
关键词:烟花爆竹批发 违规销售 无零售许可证 合并处罚
2026年3月3日、2026年3月23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县公安局两次移交的案件线索,对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实该公司存在向未取得有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含许可证已过期未重新申领)的三家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其中,向其中一家商行销售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387.5元,向另外两家商行销售烟花爆竹无违法所得。
该公司多次违规向三家无有效零售资质的经营主体销售烟花爆竹,且属于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情节较重。
上述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第244项处罚标准,对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向其中一家商行销售烟花爆竹、存在违法所得的较重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7500元;对向另外两家商行销售烟花爆竹、无违法所得的两项一般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8750元。综上,对该公司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关键词:烟花爆竹批发 违规销售 无零售许可证
2026年4月2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县公安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对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实该公司存在向未取得有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某店违规销售烟花爆竹,无违法所得。
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44项处罚标准,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关键词:燃气经营、违规供气、安全隐患、二次违法
2026年1月16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县住建局移交线索,查实某燃气公司存在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该气站为多家餐饮店及场所供应液化石油气,未严格落实供气前安全检查义务,放任用户存在燃气软管超两米、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使用非专用软管等多项安全隐患,违规向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
经查实,该公司曾于2025年1月因同类燃气违法违规行为被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本次属于二次违法,涉案用气场所安全隐患突出,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风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该公司全程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主动完成隐患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及情况说明。依据《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从轻处罚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其二次违法的从重情节及积极整改、配合调查的从轻情节,最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标题:乐东公布3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李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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