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油脂跨省转移未备案 一公司被海口执法部门罚款18.8万元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程天)在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为贯彻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大生态环境法典学习宣传力度,促进和深化生态环境法典的全面准确贯彻实施。
海南某环保公司成立于2012年,经营范围包括动植物废油脂销售、地沟油回收清理处置等。2023年2月,海口市某执法局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4月1日期间销往省外废油脂共计475.39吨,且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2023年3月18日,海南某环保公司在调查期间就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进行备案,报备的固体废物转移期限自2023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17日止。2023年8月,海口市某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存在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8.8万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缴纳罚款后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收集的废油脂不属于固体废物;法律未明确备案须事前进行,其主观上无过错,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并返还已缴纳的罚款。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饮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废弃油脂,属于生活垃圾范畴,即属于固体废物。该公司从餐饮店收集的动植物废油脂属于固体废物,其跨省转移利用应当依法备案。关于备案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固体废物转移过程的监管,且生态环境部对前述条文第二款的释义也明确系转移固体废物之前需经备案。故跨省转移利用固体废物应履行事前备案程序。该公司在行政机关调查期间进行备案,不能改变此前未依法事前备案的违法性质。海口市某执法局在作出处罚时已考虑该公司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情节,处罚程序合法。据此,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跨省利用固体废物必须要提前报送信息,相关经营机构需注意提前规划、留足时间,切勿“先斩后奏”,不能“说走就走”。
【责任编辑:刘如英】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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