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法院发布4起涉固体废物处置与生态修复典型案例

海拔新闻 2026-08-15 14:47:04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崔善红)8月14日,海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4起涉及固体废物处置与碳汇生态修复典型案例。发布的4起典型案例分别为:蒋某明、李某杰、陈某耀等人污染环境案;张某飞污染环境案;海口某汽修公司诉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林某纳故意毁坏财物案。

蒋某明、李某杰、陈某耀等人污染环境案中,被告人跨省非法收购、贮存、运输、拆解废旧电池,严重污染环境,海南法院以最严法治全链条追究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对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依法审理。张某飞污染环境案为涉非法处置过期药品导致的环境污染案件,海南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运用回访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全程跟踪、督促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置,严防次生污染发生,构建对危险废物多元共治的治理闭环。海口某汽修公司诉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中,海口某汽修公司未按规定存放废油漆桶、废油漆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海南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在污染风险尚未转化为实害之前,有效防范有毒有害物质对生态环境及周边居民健康构成的潜在风险,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林某纳故意毁坏财物案为涉及林木的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海南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被告人自愿以认购碳汇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拓展了以认购碳汇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适用罪名。

案例一:蒋某明、李某杰、陈某耀等人污染环境案

蒋某明与李某杰、陈某耀约定合作从事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运输等业务,在三亚、琼海、东方等地布局网点收购、处置,并通过跨省联单运输的方式将部分废旧铅酸蓄电池运输至广东、湖南多地非法拆解,形成横跨琼、粤、湘三省的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黑色产业链,污染土壤面积1916.25平方米,污染地表水100立方米。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明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蒋某明、李某杰、陈某耀等系主犯,李某杰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蒋某明、李某杰、陈某耀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判决蒋某明、李某杰、陈某耀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罚金2000元至60000元不等。

案例二:张某飞污染环境案

海南某医药公司时任总经理张某飞,擅自指示工作人员联系挖掘机在某荒地处挖掘土坑,在未采取任何防渗、防漏等防护措施,未进行任何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将大量临期、过期药品倾倒填埋。经海口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土坑现场清理出的药品混合物中不合格药品数量585件,分解后称重10.4275吨,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3类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废弃不合格药品的危险特性已发生扩散。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混合后判定规则,现场清理出的堆填混合物应整体判定为危险废物。经鉴定,处置过期药品清理后的基坑侧壁、底泥符合“评估区土壤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基线”的生态环境损害确认条件,存在环境损害事实,造成生态环境损失。案发后,海口市生态环境局与海南某医药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对涉事堆存区域基坑开展补充清理处置,并经专家组评审确认补充清理效果达到磋商协议目标要求。张某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飞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4275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张某飞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扣押在案的非法处置废医药品等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三:海口某汽修公司诉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2023年11月,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海口某汽修公司汽车维修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废油漆桶、废油漆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存放在维修车间,但未设置固定区域边界,未采取相应隔离、防渗漏等措施,实施了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作出11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海口某汽修公司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及时将危险废物转移,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完成整改。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从轻处罚,罚款100000元。海口某汽修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海口某汽修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并据此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驳回海口某汽修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林某纳故意毁坏财物案

林某纳为了开垦乐东黎族自治县某村的一片天然林地用于种植槟榔,在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且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毁坏该片天然林木后将被伐林木遗弃在现场,并在该片林地上种植槟榔苗。被毁坏林木总株数863株,蓄积量58.06立方米,造成林木损失价值13239元。林某纳在判决前自愿认购30吨林业碳汇用于修复被毁林地的生态环境。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纳为种植经济作物进行开垦砍伐并造成他人林木毁坏,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依法惩处。林某纳有自首、初犯等情节,判决林某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责任编辑:刘如英】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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