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填埋牟私利,污染环境担刑责!海口一人被判刑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董梦哲 温庭瑞)为推动法典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助力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能作用,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近日选取了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典型案例进行推送,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彰显生态环境司法裁判规则,引导社会公众学习法典内容,增强生态文明意识。
2020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间,被告人符某坤在海口市琼山区儒传村玉龙泉湿地公园项目8号地块,私自建设垃圾填埋场,先后雇佣被告人陈某富、陈某智、陈某冲、李某青等人对垃圾填埋场进行管理、控制,通过招揽客户,指引货车司机进入该场地内倾倒渣土、塑料、泡沫、废铁等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并安排陈某富、陈某智、陈某冲、李某青等人以微信收款的方式向货车司机收取每车人民币30元至650元(以下币种同)不等的垃圾处理费进行牟利,符某坤等人非法获利共计635024.51元。
2024年2月,海口市琼山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委托海南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地块及周边区域应急开展环境现状问题初步调查工作,结论为:涉案垃圾填埋场垃圾主要是建筑垃圾及部分生活垃圾,本地块的垃圾填埋活动对地块的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2024年9月,海口市琼山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委托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海口市琼山区儒传村建筑垃圾违法填埋点应急整改方案,本项目整改服务费为14971300元,咨询服务费包括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10项,合计费用为5468400元,不可预见费为1839600元,整个项目总金额为22279300元。截至2025年10月29日,海口市琼山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共计支付8554965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对其他有害物质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实践中常见的有害物质包括工业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等,故本案中涉案垃圾应当认定为有害物质。被告人符某坤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未经处理的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坤违法所得共计635024.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符某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符某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11日作出(2026)琼0107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符某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二、追缴被告人符某坤的违法所得635024.51元,上缴国库。该案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息诉,一审判决发生效力。
法官表示,案件中,被告人私自建设垃圾填埋场,并雇佣他人指引货车司机进入该场地内倾倒渣土、塑料、泡沫、废铁等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该垃圾填埋活动对地块的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而其中的渣土、塑料、泡沫、废铁等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亦被认定为有害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犯罪构成要件,已然构成污染环境罪。法官提醒,任何人都不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生态环境,任何企图以环境为代价换取个人经济利益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责任编辑:刘如英】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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