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酒驾惹祸!追悔莫及!

酒驾醉驾是严重的

交通违法犯罪行为

肇事逃逸更是错上加错

无论何种理由

酒后驾车都不可取

发生交通事故后

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立即报警

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以案说法

5月1日0时4分许,定安县乡村道塔龙线雷鸣镇红岸村路段发生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案件,驾驶人陈某某(化名)虽事后主动投案自首,但仍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2026年5月1日凌晨0时04分,陈某某(化名)驾驶小型客车沿乡村道塔龙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塔龙线雷鸣镇红岸村路段过转弯时,低头查看手机,反应不及时撞上停在路边的一辆电驱动轻便二轮摩托车,当时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正坐在车上。事故造成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化名)因担心自己酒后驾车被查处,未停车查看伤者情况、未保护现场,驾车逃离现场。

陈某某(化名)驾车逃逸后内心极度恐慌,于当日凌晨0时25分拨打110报警电话主动投案。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对陈某某(化名)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高达97mg/100ml,后经血液酒精浓度鉴定,陈某某(化名)体内乙醇含量确认为128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

经定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调查认定,陈某某(化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驾驶时存在分心驾驶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陈某某(化名)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陈某某(化名)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同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定安公安交警提醒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发生交通事故后

无论责任大小

都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

并及时报警

切勿心存侥幸选择逃逸

否则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

为了路上每一个生命的平安

自觉摒弃交通陋习

严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平安出行、平安归家!

(原标题:【案例警示】酒驾惹祸!追悔莫及!)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孙令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