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一期海南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6年第一期海南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危险废物类1~2、水污染类3、机动车检测类4、不予处罚类5)
案例1
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31日,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货物运输和车辆维修,公司西南角建有一处由废弃集装箱改造而成的危险废物贮存间,贮存间内容量180L的油桶12个,其中8个存有废机油;容量10L塑料油桶45个,其中10个存有废机油。经现场勘查发现,贮存间地面未采取防渗透、防泄漏措施,地面有明显的水迹和油渍。此外,贮存间外围还露天存放残留润滑油脂塑料桶35个,均未采取防雨防渗措施,地面有明显的废机油洒落痕迹。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二、查处情况
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6年1月6日,对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10万元。
三、案件启示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潜在风险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贮存危险废物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设立危险废物贮存间,完善贮存设施、健全管理台账、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严守环境保护红线,做到危险废物全流程管理。本案再次警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进一步压实自身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理,切实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守住环境保护底线。
案例2
某摩托车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9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摩托车行进行检查。该摩托车行主要从事电动车销售和维修,检查发现,该车行在经营过程中将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随意堆放在车行内的杂物间、维修大厅、洗手间旁等位置,未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废旧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车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危险废物随意堆放)
二、查处情况
某摩托车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6年2月11日,对该摩托车行处罚款10万元。
三、案件启示
废旧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其收集、贮存、处置、转移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部分经营者对危险废物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未设置专门的贮存间进行贮存,随意堆放,存在污染环境的严重隐患。本案再次警醒广大电动车销售维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做好危险废物日常贮存、转移等相关工作,危险废物管理任性不得。
案例3
某水产养殖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18日,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县生态环境局对某水产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该养殖场主要从事海水养殖虾业务,养殖尾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向海排放。经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排放的水污染物总氮为6.43mg/L,超出《海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3.50mg/L的限值。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养殖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二、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某养殖场处罚款10万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海水养殖尾水超标排放被处罚,为广大养殖场、养殖户敲响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合规养殖的警钟。养殖户不能只追求养殖产量与经济效益,更要重视规范养殖尾水处理。守护海洋生态环境,既是保障渔业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践行生态保护理念的必然要求。
案例4
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历史检验视频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20日,根据海口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线索,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025年9月24日至2025年11月4日期间,环保检测线上侧前方摄像头已掉线,掉线期间该公司共对197辆车进行检测服务,上述车辆均未能保存车辆检测视频。该公司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视频监控装置技术要求,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期间规范记录检测过程并上传数据。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历史检验视频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二、查处情况
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历史检验视频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裁量,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6年1月14日,对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1.5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测是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生命线。本案反映出个别检测机构在内部管理上存在疏漏,视频摄像头长期损坏未及时修复,导致检测记录无法进行备份和存档。本案警示广大检验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管理制度,确保检测记录的完整、真实、准确,检测流程可追溯性。
案例5
某槟榔加工点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6日,根据琼海市生态环境部门移交的线索,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并对某槟榔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槟榔加工点主要从事槟榔果加工及销售,于2025年7月2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该槟榔加工点应于2025年10月15日前,向琼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交2025年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材料,但截至检查时该槟榔加工点仍未提交2025年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槟榔加工点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二、查处情况
某槟榔加工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案发后该槟榔加工点主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6年1月5日,对该槟榔加工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该槟榔加工点进行谈话教育。
三、案件启示
持证排污和按证排污是指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排污。近年来,全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持续查处多起未按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反映出部分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证内容不熟悉、不掌握,往往都是被执法部门指出问题后,才后知后觉。因此,排污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务必要熟悉和掌握排污许可证内容,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日常管理和排污。
(原标题:2026年第一期海南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李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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