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经适房和限价房上市交易!屯昌发布新规→
10月16日,屯昌县人民政府印发《屯昌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该县范围内建设和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及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的条件、申请程序等内容。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申请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条件是什么?
权利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济适用住房交房满5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
2.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产权为按份共有的,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产权为共有的住房,须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3.为购买该套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4.取得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5.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买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按照规定补办土地出让以及缴纳土地溢价款等相关价款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
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可按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但其政策性住房性质未发生改变,上市交易后该套住房不再按政策性住房管理。
申请限价房上市交易的条件是什么?
权利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的,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限价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5年。
2.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产权为按份共有的,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产权为共有的住房,须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3.为购买该套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4.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限价商品住房,权利人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溢价款后按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但其政策性住房性质未发生改变,上市交易后该套住房不再按政策性住房管理。
“土地溢价款”是什么?怎么计算?
“土地溢价款”是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原购买价格与市场交易评估价之间的差额,即《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土地收益和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
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溢价款等相关价款,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经济适用住房应缴土地溢价款=土地出让金+(上年度屯昌县普通商品房均价-该套住房原出售价格)×10%。
(二)限价商品住房应缴土地溢价款=(购买时同地段每平米宗地市场评估价-每平米宗地出让价)×土地分摊面积+(上年度屯昌县普通商品房均价-该套住房原出售价格)×10%。
《规定》明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后,原权利人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申请上市交易的程序是什么?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限价商品住房权利人申请上市交易的,按照向县住房保障和房产事务中心提出上市交易的书面申请、受理审核、缴纳土地溢价款等相关价款、变更和转移登记的程序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未在缴款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土地溢价款等相关价款并提交缴纳凭证的,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已购经适房、限价房上市交易后
原权利人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后,原权利人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权利人按照相关规定退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并由政府回购的,原权利人可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权利人子女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共有人的,不影响其子女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原标题:事关经适房和限价房上市交易!海南屯昌发布新规→)
【责任编辑:黄奕宏】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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