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海南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发布

海拔新闻 2024-06-18 19:05:39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崔善红)6月18日,海南高院发布第二批“海南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通过鲜活的例引领良好社会风尚。

据悉,此次发布的典型例具体包括:

例一:保护生态环境 明责任承担——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吉等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

例二: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请求撤销企业登记机关作出的停止使用行政决定,法院不予支持——海南公司与海南省市监督管理局、海南省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例三:婚姻应爱为提,不应高额彩礼为基础——梁辉与李娟离婚纠纷

例四:微信具有公空间属性,公民在微信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孟与许名誉权纠纷

例五:当事人在讼中伪造证据,可照妨碍民事讼进行罚款——海南实业公司与福建建设公司、第三人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例六:“霸王条款”说不!格式条款效的认定——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中介合同纠纷。

例七:抵制家庭暴力,学会用法律器维权—王敬人格权保护禁令申请审查

例八:微信朋友圈辱骂他人、煽动暴力,行为人被行政处罚——郑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

: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 营造生育友好劳动环境——农贸公司与赵莉劳动争议

例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被告被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被告人卢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例注重法理情相统一,紧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阐释,突出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及范围广泛,从类型上涵盖了民事件、刑事件、行政件。在具体上,包括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讼、工商登记纠纷、离婚纠纷、名誉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行政处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在价值观引领方面,及生态保护、诚信经营、维护网络文明、诚信讼、反家庭暴力、保护女职工权益、维护舌尖上的安全等。

第二批“海南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例”

例一

保护生态环境 明责任承担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吉等9人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

核心价值:生态保护,人与自然和谐

【基本情】

公益讼起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名被告擅自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盗伐天然生长多年的陆均松,极大地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向法院提起公益讼。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曾预支工钱为条件先后与吉、吉二被告商定,被告吉、吉找人合伙砍伐吊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下称吊罗山保护区)树木,加工成棺木板用于出售获利。期间,被告吉、吉纠集本其他被告一同到吊罗山保护区,先后砍伐树木地径为73.9cm至136cm不等的陆均松树9株。

经鉴定,9株被盗林木的生态服务功能年总价值为99369.94元,其中涵养水源功能评估总价值为51804.14元;保育土壤功能评估总价值为10779.66元;固碳释氧功能评估总价值为2832.11元;积累营养物质功能评估总价值为146.86元;净化大气环境功能评估总价值为1724.93元;森林防护价值为7507.20元;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为18240元;森林游憩价值为6335.04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人民检察院为追究违法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坏而代为提起的公益件。名被告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破坏天然森林植被,其行为在触犯刑事法律的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减损了被砍伐陆均松的相应生态服务功能,生态资源利益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利益,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构成民事侵权。被告盗伐林木的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适用当时尚未废止的《中华人民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侵权人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的规定,“二人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被告同实施盗伐林木行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不影响其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支持。”此,定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时,应将生态环境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作为酌定素。被告于2019年4月—6月陆续砍伐9棵陆均松树,导致吊罗山保护区生态环境到损害,而各被告其盗伐行为触犯刑法于2020年9月16日被法院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从林木被砍伐直至各被告出狱的时间为5年左右,期间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都未能得到修复,公益讼起人主张5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予支持。

名被告应照其所参与盗伐林木的情况在其所盗伐的陆均松树的数量范围内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曾、吉、吉、陈、黄江应2棵陆均松树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110411元(11041.1元×2棵×5年)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曾、吉、吉、陈、黄江、吉展、王1棵陆均松树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55205.5元(11041.1元×1棵×5年)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曾、吉、吉、陈、黄江、吉展、王、王龙、吉6棵陆均松树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331233元(11041.1元×6棵×5年)负连带赔偿责任。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原告可同时请求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公益讼起人主张照鉴定机构制定的修复方要求各被告在其责任范围内补种相应数量的树木进行生态修复,人民法院予支持。

法院判决,一、被告曾、吉、吉、陈、黄江应2棵陆均松树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110411元负连带赔偿责任采用异地恢复方式种植陆均松10株;被告曾、吉、吉、陈、黄江、吉展、王1棵陆均松树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55205.5元负连带赔偿责任采用异地恢复方式同种植陆均松5株;被告曾、吉、吉、陈、黄江、吉展、王、王龙、吉6棵陆均松树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331233元负连带赔偿责任采用异地恢复方式同种植陆均松30株;二、被告曾、吉、吉、陈、黄江、吉展、王、王龙、吉同承担本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鉴定评估费30000元,及树龄鉴定评估费30000元;三、被告曾、吉、吉、陈、黄江、吉展、王、王龙、吉就其侵权行为损害社会公利益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和谐”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有机统一。和谐的中国,是民主与法治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活力与秩序相统一、人与自然相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此,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促人与自然和谐生。“法治”是社会保障之,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一方面通过法治建设来维护和保障公民根本利益,实现自平等、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要求公民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海南吊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国有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区内森林资源属国家所有,生态环境国家法律保护,生态资源利益为国家和社会公利益。被告盗伐野生陆均松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后到恢复原状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侵害了社会公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精神利益的损失,被告除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外,仍需就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坏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定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时,应将生态环境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作为酌定素,结合其实际行为定各被告应当承担的数额。

例二

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请求撤销企业

登记机关作出的停止使用行政决定,法院不予支持

——海南公司与海南省市监督管理局、海南省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核心价值:诚信经营

【基本情】

海南公司于2020年9月8日通过“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自主申请注册。2022年1月4日,海南省市监督管理局(下简称省市监管局)作出被行政决定,认定海南公司名称中含有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的字样“中铁”,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应当停止使用。海南公司不服被行政决定,于2022年1月27日向海南省人民政府(下简称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行政决定。省政府于同日理行政复议申请,向省市监管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其提交作出被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022年2月24日,海南省司法厅作为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行政复议听证,省市监管局与海南公司参加听证发表意见。2022年3月16日,省政府作出琼府复决〔2022〕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省市监管局于2022年1月4日向海南公司作出的《行政决定书》。海南公司不服被行政决定和被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讼,请求撤销被行政决定和被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海南公司使用含有“中铁”字样的企业名称,没有经过国家市监督管理总局的综合业务统所记载的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虽然海南公司辩称其经营范围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明显不同关联,但根据关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原则,如果驰名商标被不同的商事主体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即使从事不同行业范围的经营,仍可能使相关公众认为不同的商事主体之间具有投资关或者授权等联,从而产生误解。省市监管局据此作出被行政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目的是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此规定明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企业名称申报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统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的同时,也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企业在申报、登记和使用企业名称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其作出的承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将他人驰名商标或企业名称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可能使相关公众认为不同的商事主体之间具有投资关或者授权等关,从而产生误认或误解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海南公司请求撤销企业登记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海南公司的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海南自贸易港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和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行自主申报为主的登记制度改革,推动信用约束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人民法院根据企业名称相关规定、规则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原则,海南省市监督管理局依法纠正企业名称中含有已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企业名称的行政决定予维持,引导其他商事主体诚信经营,正注册企业名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例三

婚姻应爱为提,不应高额彩礼为基础

——梁辉与李娟离婚纠纷

核心价值:公序良

【基本情】

辉与李娟于2022年6月开始恋爱关。之后,梁辉于2022年10月16日花费27012元用于购买三金赠与李娟。婚,男方向女方转账17000元,女方向男方回转5000元。2022年10月11日,男方将88000元作为结婚的聘礼交女方,加上婚男方向女方转账的12000元,男方一向女方支付了100000元聘礼。当日,女方购买了婚房所用的家具花费14500元。2022年11月14日,两人登记结婚。2023年1月1日,两人照海南省习办理结婚婚宴。婚宴中,夫妻双方收到亲朋好友的红包计33000元,其中11000元是女方亲朋好友给予的,22000元是男方亲朋好友给予的。婚后,33000元用于夫妻同生活开支。双方多次互相转账小金额,用于互相的消费。婚姻期间,女方为家庭同生活,购买日用百货用品花费计10671.41元。2023年2月14日,女方离开五指山市往海口,创业开设美容美发店,之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男方要求女方回来同生活未果,至法院要求:1.解除婚姻关;2.返还彩礼折价返还金银首饰。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是否应当退还彩礼,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处理,本中双方已缔结婚姻关,那么双方是否同生活是本是否应当退还彩礼的关键要素。而夫妻同生活应当考虑1.夫妻同的住所;2.夫妻间的性生活;3.夫妻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藉;4.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5.夫妻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等实质要素。而婚姻存续期只是简便的外在判断形式,不能被简单化为唯一标准。本中,李娟从2022年11月14日结婚至2023年2月14日离开,双方仅仅同生活了92天。

中,男方梁辉与父母一同在家庭经营食品粉、面加工、制作,10万元彩礼于普通家庭来说是一笔较大的支出,结合双方同生活时间过短,男方给付彩礼金额较高,法院同时参照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行移风易,整治农村婚丧大操大办、高额彩礼、铺张浪费、厚葬薄养等不良习。”和海南省政府印发的《海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中:“抵制高价彩礼、铺张浪费、低婚闹、随礼攀比等现象。”的意见,扣除了女方婚购买家具花费的14500元,法院判决女方返还高额彩礼部分(包含三金金额)的金额45500元。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女方已将45500元退还男方。

【典型意义】

2024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五条指出:”如果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虽然本早于司法解释,但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给付一定的彩礼是中国民间缔结婚姻的传统习,但是的初衷是体现男方女方的尊重与爱慕。彩礼的高低不能代表婚姻的幸福,相反过高的彩礼会成为家庭的负担和婚姻的隐患。通过判决给付彩礼这一社会约定成行为的评价,引导各方正待彩礼。

例四

微信具有公空间属性,公民在微信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

——孟与许名誉权纠纷

核心价值:网络文明,公正,法治

【基本情】

2021年3月30日,中国象协会授予孟为象特级大师称号,国家级运动健将。许向孟妻子王借款未还,被王至法院。2022年3月18日,许通过微信“双艺阁休闲吧牌室”(当下147名)发表如下信息:“孟,全国放高利贷,我要看他坐牢”及“放高利贷也不敢出来了”。2022年3月19日,许在微信名为“五湖四海友情社号686868”(当下480名)的微信中发表如下信息:“孟老婆和他一起全国放高利贷”。许上述内容引起了部分成员的议论,其中有“放贷利息的滚出”“海南那些假省冠带蛇咬蛋,都是骗钱的”“国家特别大师级也放高利贷,影响大呀”。许在微信名为“桃花岛象交流”(当下197名)的微信中发表文字“全国放高利贷”“孟,全国放高利贷”等微信聊天截图。孟遂起,要求许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及律师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言论自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客观需求。但是,公民行使自和权利,必须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和权利。名誉权作为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其宗旨就是保护公民、法人获得和维持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如果到不法侵害,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许与王存在的借贷关,许应当采取协商调解、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但是,许在未经有权机关依法认定的情况下,自行断定孟、王放高利贷,公然在三个有众多象爱好者的微信使用“放高利贷”“坐牢”等贬损言辞进行评论,且不予主动删除消除影响,其主观过错明显。从微信的成员组成、其他成员的询问情况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言论易引发的猜测和误解,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许的损害行为与孟名誉损之间存在果关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许的侵权行为给孟造成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法院判决许应在微信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典型意义】

生活中,微信作为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是一种开放性的网络舆论平台,开放、享的互联网空间虽具有虚拟性,但也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不是言论自的“法外之地”,更不能成为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产生矛纠纷要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途径化解,三个微信成员有几百人,且绝大部分为象爱好者,许的言论已经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孟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许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每个公民都应当树立健康积极的价值观,理性发声、合理表达,同创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本判决许发的微信内公开向孟赔礼道歉,不仅有助于恢复孟到损害的名誉,而且还倡导和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件引领社会新风尚,凝聚向上向善力量。

例五

当事人在讼中伪造证据,

照妨碍民事讼进行罚款

——海南实业公司与福建建设公司、第三人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核心价值:诚信

【基本情】

在海南实业公司与福建建设公司及(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签署了《诚信讼保证书》,承诺诚信讼。讼中,海南实业公司和福建建设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施工合同》及28份落款时间跨度三年的关于认工程量的往来函件。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显示:《施工合同》上福建建设公司印章与其备印章不一致;28份往来函件的纸张特性一致、印刷体文字同一机具形成,文本上的签字及海南实业公司的印章均不是照各自标注落款时间间隔形成,而是相近时间内书写或盖印形成。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海南实业公司和福建建设公司同实施了伪造《施工合同》和28份往来函件的行为。法院伪造证据为,决定两公司各处50万元罚款。两公司不服决定,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维持一审法院的处罚决定。在件实体处理时,法院亦否定了述伪造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典型意义】

诚信讼是讼参与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构建诚信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伪造证据,是当事人参加讼活动的行为底线和禁止触碰的红线。当事人在讼活动中伪造证据,严重破坏了讼秩序,侵害了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直接影响了人民众的司法体验和公平正义的合理期待。本中,人民法院伪造证据的不诚信讼行为敢于亮剑,开出百万罚单,可有效铲除不诚信讼滋生的土壤,净化讼环境。本于引导人民众依法诚信讼、维护司法权、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优化海南自贸港法治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例六

“霸王条款”说不!格式条款效的认定

——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中介合同纠纷

核心价值:公平原则

【基本情】

2020年12月11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签订了《分销代理合同》,约定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在代理期限内代理销售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的名仕湾三期项目的创新微型商务区产品,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驻置业顾问配合接待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推介的客户,办理客户的购房手续。双方约定,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客户任何原最终解除买卖合同没有成交,已结算支付给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的代理销售服务费,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须于解除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全额代理服务费给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房地产开发公司从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后续需结算的服务费中扣回。2020年11月10日,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介绍外人杨项目处看房,杨于当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名仕湾认购书》,于2021年1月13日签订了《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处的5-105号房屋。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支付了金145500元。后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交付房屋,杨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一致,于2022年9月14日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合同解除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出具了《关于请求贵司返还代理销售服务费的联函》,主张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向其返还5-105号房的代销服务费合计145500元,遂引起本纠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上主张合同中的退金条款属于效格式条款,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中介服务费不应返还。关于格式条款效,《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方责任、限制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方主要权利。”本中,合同中约定:乙方(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客户任何原最终解除买卖合同没有成交,但已结算支付给乙方的代理销售服务费,乙方须于解除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全额代理服务费给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甲方从乙方后续需结算的服务费中扣回。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退条款中“任何原最终解除买卖合同”条款期限、区别理的要求,让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时刻面临退风险,明显排除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主要权利。本中,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原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交房所致,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身原造成的合同解除后果来否定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促成合同成立的成果,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主张不应退还中介服务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讼请求。

【典型意义】

房地产市服务业是海南自贸易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房地产市秩序,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等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引导房地产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建设海南自贸港的内在要求。

格式条款是单方提供,没有就条款进行实际磋商的机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公平合理地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其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加重方责任、限制方主要权利”,属于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应直接认定相关的格式条款效。本核心意义在于将公平原则引入房地产服务市领域,有助于引领企业开展公平、诚信经营的社会风尚、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例七

抵制家庭暴力,学会用法律器维权

——王敬人格权保护禁令申请审查

核心价值:反家庭暴力,守护健康家庭

【基本情】

英与林夫妻关,两人早年自恋爱,经双方父母同意于2014年9月25日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04年2月4日生下大儿子林,于2005年6月9日生下二儿子林。林敬婚后,特别是近几年嗜酒如命,基本每天都会喝酒,且在喝酒或醉酒状态情况下,存在严重暴力倾向,多次胁、殴打王英,且在公众所多次殴打王英。同时,为了控制王英使其不能、不敢反抗,林敬在公众英的朋友进行胁甚至恐吓,迫使王英不敢反抗。林敬在2022年时醉酒殴打王英,王英逃离后,为了逼迫王英就范,林敬到王英的朋友家中进行胁,后当事人进行报警处理,警方敬进行行政拘留。林敬多次在喝酒后或者醉酒状态中伤害王英,轻则进行辱骂,重则进行殴打,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和身体伤害,屡教不改。林敬的行为其家人、邻居、朋友均知情。2023年3月4日,林敬醉酒后到市的商店进行吵闹,进而英进行殴打,用一把砍刀胁王英,后王英在周围众的帮助下逃离现,林敬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王英认为,林敬在家中没有尽到丈夫、父亲应有的责任,大男子主义倾向严重,喝酒后性格暴躁,殴打配偶,孩子恶言恶语,林敬家暴的恶劣行为使王英的身心都到了极大的伤害,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同生活,和好的任何可能。为维护申请人婚姻自和人身自权利不侵犯,王英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作出人身保护禁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王英提交的申请书,林英挥舞刀具的视频及派出所制作的询问笔录等材料,可证明林英实施了家庭暴力且英周边朋友进行胁。林敬在与王英婚姻关存续期间,曾有胁、恐吓、殴打王英的行为,英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王英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一、禁止林英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林敬骚扰、跟踪、接触王英及其相关近亲属;三、禁止林电话、短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侮辱、诽谤、胁王英及其近亲属。

【典型意义】

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妇女权益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当遭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作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申请人免伤害。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有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本的审理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给在婚姻关中的夫妻双方撑起了反家暴的保护伞,为保护妇女儿童等体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积极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例八

微信朋友圈辱骂他人、煽动暴力,行为人被行政处罚

——郑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

核心价值:网络文明,友善

【基本情】

于2022年4月12日21时许、4月13日15时许分别就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评论,称其为“卖国贼”“汉奸”“出卖国家利益”等,称“这人要在日本和韩国等有血性民族国家里,早被人乱刀砍死了!”“有人去砍,在下‘北亚联盟’民间首倡人郑负主要责任,本人是‘教唆犯’!”郑的微信中好友有2778个,其在朋友圈中发布信息微信好友均可见,有多人跟进评论、谩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依法传唤郑,认定其行为及寻衅滋事行为,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收缴手机。郑不服,向法院起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针行为,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收缴手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符合法定程序。郑称其发布言论是出于爱国情怀,法院维护国家利益的爱国情怀予肯定,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其发表评论时仍应客观事实为依据,尊重历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发表言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郑讼请求。郑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利用网络平台发表不恰当的言论,起哄闹事,扰乱了社会秩序,属于寻衅滋事情节严重情形,公安机关其进行行政处罚,合法有据,遂判决驳回其上,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民尤其是年轻网民参与公事件的频率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发挥了良好的社会监督作用。但是,经常发生个别网民偏激情绪驱使,在网络平台发布随意辱骂、攻击性言论,甚至煽动暴力,这些“网暴”行为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困扰,同时也扰乱了社会公秩序,构成寻衅滋事,于情节严重的适时给予其治安处罚,有利于制止和防范网络暴力滋生蔓延和违法行为继续级,彰显“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治理念。本的处理提醒公众在使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表言论和表达情绪时,应当树立健康积极的价值观,理性发声、合理表达,自觉友善、法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约束自身言行,促使网络生态更清明、社会风气更清朗。

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 营造生育友好劳动环境

——农贸公司与赵莉劳动争议

核心价值:女职工权益保护,公正,法治

【基本情】

2018年9月,农贸公司与赵莉就用工达成口头协议,2018年9月3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赵莉入职农贸公司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2022年3月2日,赵莉向农贸公司申请休产假,2022年3月14日,赵生产到海南省人民医院住院4天,出院医嘱:难产休假。2022年8月8日,赵莉产假结束要求回农贸公司上班,农贸公司公司经营困难需要裁员为要求解除劳动关,赵莉表示同意,但双方就补偿金额协商不下。2022年12月5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农贸公司向赵莉支付经济补偿金17200元(月工资4300元的标准,4个月计算);2.农贸公司向赵莉支付产假期间工资29096.66元(月工资4300元的标准,203天计算)。农贸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至一审法院引发本纠纷。在双方劳动关存续期间,赵莉没有参加生育保险。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上不满一年的,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农贸公司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清单》显示,赵莉工资为每月4300元,农贸公司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其与赵莉的劳动关,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为17200元(4300元/月×4个月)。关于赵莉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问题,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98天产假,其中产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照女职工产假工资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根据上述规定,赵莉难产,产假为113天(98天+15天),生育津贴为16196.67元(4300元/月÷30天×113天),农贸公司应当支付。上述两项金额合计33396.67元。一审判决农贸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赵莉经济补偿金、生育津贴计33396.67元。一审宣判后,赵莉不服提出上。二审法院认为,除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之外,《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还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下列奖励与优待:(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上述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海南企业均应予遵循。赵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出院医嘱为难产休假,此,其产假天数合计应为203天(98天+15天+90天)。参照上述规定,农贸公司应向赵莉支付的生育津贴为29096.66元(4300元/月÷30天×203天),一审判决照113天产假计算生育津贴有误,应予纠正。二审改判农贸公司支付赵莉经济补偿金、生育津贴计46296.66元。

裁判生效后,农贸公司已履行判决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妇女占我国人口的一半,是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职工健康权益保障工作,女职工在参与社会经济建设的同时,还承担着哺育下一代的社会责任,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国家出台多项法律、法规保护女职工健康权益。可说,女职工权益保护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企业而言,保护女职工权益就是遵守法律的表现,也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实践,更是企业软实力的体现。的成功办结,有助于引领企业诚信经营的社会风尚、营造生育友好劳动环境,督促企业在保障职工权益的法治环境下合规健康有序发展。

例十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被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被告人卢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

核心价值:法治,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情】

2007年,卢与其姐卢同经营冻食,2010年至今个人经营。2018年8月7日,卢向保县市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保新星农四区二队开设燕燕冻库,负责联进货进行管理经营。在店铺经营期间,卢在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7月9日期间,从海口市冷冻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阿兰娜牛腩、法国猪脚、P31猪肚、7470鸡爪等数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冷冻食品,总货值为13405元;在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8月23日期间,向海南公司采购阿兰娜牛腩、3773A鸡爪、3515B鸡爪、P31猪肚等数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冷冻食品,货值30870元。上述冻品货值计4427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被告人卢罪后自动投

附带民事公益讼起人保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卢经营的燕燕冻库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冻品,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利益,依法应承担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卢罪后自动投,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缴纳罚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8900元,可酌定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讼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讼被告卢作为肉类冻品的长期经营者,在明知未经检验检疫冻品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明知其销售的冻品入境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属于非法走私入境的不安全食品的情况下,仍采购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具有高度现实危险性,足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严重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我国食品安全体,损害了社会公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讼起人请求判令卢承担销售冻肉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的请,于法有据,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卢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至于产生社会危险性,可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等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89000元。二、禁止被告人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被告人卢退缴的违法所得2700元,予没收,上缴国库。四、被告燕燕冻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金442750元,上缴国库。五、被告燕燕冻库的经营者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附带民事公益讼被告燕燕冻库不服,附带民事讼部分的判决提出上。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燕燕冻库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原审判决燕燕冻库支付十倍的惩罚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走私的冷冻肉制品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严厉打击。走私的冷冻肉制品称“水漂肉”,“水漂肉”在运输过程中很难保持恒定冷冻条件,可能会经过“解冻”和“再冷冻”的过程,容易滋生各种细菌,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进口肉类产品或者从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地区进口冷链食品,会人民众的身体健康带来重大胁,类犯罪应当予严厉打击。

惩罚性赔偿金具有慑、遏制、惩罚及预防等功能,其目的侧重于惩罚现实的不法侵害者及市中潜在的不法侵害者,起到有效慑与预防作用。食品安全领域公利益到侵害是不特定消费者的个体利益到侵害聚合而成,隐含社会秩序、价值观念、公众食品安全的期待等内容,具有公性。惩罚性赔偿实际上起着损公利益进行替代性修复的作用,这种作用的发挥具体消费者损失的实然状态为依据,而是从惩罚性角度侵权人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而起到慑作用。在本中,法院从维护公利益的角度出发,从严打击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犯罪行为,违法销售的经营者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守护了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例警示经营者应当始终心怀法律的敬畏和社会的责任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坚守食品安全底线,切不可为一时牟利而违反法律。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尽量避免在非正规渠道购买冷冻肉制品,同时在选购冷冻肉制品过程中要产品来源、批号等信息留意观察,特别是于明显低于市价格的产品更要提高警惕。

【责任编辑:李彦昆】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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