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侮辱未成年?年龄不是保护伞!——万宁法院审理一件强制侮辱案
未成年人围殴、侮辱同龄少女
赔钱谅解就能摆平?
没那么容易!
“未成年”不是免罪金牌
全给你判了!
2023年8月21日1时许,被告人施某、卓某、杨某、黄某、符某等人在“某娱乐会所”喝酒期间,施某因和被害人肖某偶发口角而心生不满,欲殴打被害人肖某。施某遂叫杨某将肖某约至“某娱乐会所”附近,施某、卓某、黄某、符某等人尾随至该处共同对被害人肖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施某、卓某将肖某身上所穿的衣物扒尽,致被害人肖某全身裸露被人围观。杨某、黄某、符某在旁边用手机录制视频,而后施某等五人继续殴打被害人肖某头部、背部等身体部位。直至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各自逃离。经鉴定,肖某本次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案六名当事人均系未成年人。案发当日,被告人施某、卓某、杨某、黄某、符某在其家长带领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于2023年8月22日对五被告人宣布刑事拘留。案发后,五被告人的亲属陆续向被害人肖某支付赔偿款,被害人肖某及其监护人对五被告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卓某、杨某、黄某、符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强制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万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施某、卓某、杨某、黄某、符某为发泄情绪,结伙采取殴打、脱衣服、拍视频等方式,在公共场所当众对被害人实施侮辱,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
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二、被告人卓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三、被告人杨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四、被告人黄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五、被告人符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侮辱行为是指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以外的、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淫秽下流的、伤风败俗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是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实施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以及多次实施等情节恶劣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更大,社会秩序受到的破坏更大,应当给予更为严厉的惩处。
本案中,一些未成年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行为辨识能力及控制能力较弱及受不良作风环境影响,也对他人实施该类行为以达到泄愤目的,该类行为的实施不仅违法,更有可能涉及犯罪,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严重损害,应该及时制止。本案判决再次重申了侮辱行为的违法性,同时提醒有关部门、学校、家庭要更关注未成年人作为此类行为实施主体的现象。
(原标题:未成年侮辱未成年?年龄不是保护伞!——万宁法院审理一件强制侮辱案)
【责任编辑:李彦昆】
【内容审核:孙令卫】
相关阅读/RELATED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