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5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后运输来往自由便利,促进通用航空产业高质量发展,防范和化解走私等重大风险。《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
《办法》适用于对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民用飞行活动的管理。通过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从事民用飞行活动的其他航空器,参照“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办法》不适用于军事、警务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海南省内开展飞行活动要求
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在海南省内开展飞行活动需要遵循的要求有:遵守反走私、民航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管理要求;飞行活动组织者应当监督操控员,将飞行动态提供给海南省低空飞行服务信息平台;飞行活动组织者及其他相关单位依据民航、公安等规定进行安全查验。
内地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飞行活动管理要求
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飞行活动需要遵循的管理要求有:应当遵守反走私、外国人服务、军事、民航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管理要求;应当办理军航、民航等相关手续,所使用的“低慢小”航空器及其载运的货物、物品按照国内流通规定管理;入境外国人乘坐“低慢小”航空器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办理签证或居留手续;使用“低慢小”航空器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物品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前往内地的,或者“低慢小”航空器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并作为货物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被运往内地的,应当按海关相关规定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除此以外,使用“低慢小”航空器作为运输工具开展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前往内地的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六个要求:一是飞行活动组织者应当监督操控员,将飞行动态信息提供给海南省低空飞行服务信息平台,并确保飞行动态可被掌握以及通讯畅通。二是飞行活动组织者应当如实登记飞行活动组织者与操控员的名称或姓名、身份证明类型与号码、联系方式、飞行事由、航空器型号、起飞及降落地点、预计飞行开始和结束时间等信息,并于飞行活动开展前报送给海南省低空飞行服务信息平台。三是开展载客活动的,飞行活动组织者应当核实、登记乘员姓名、国籍、身份证明类型与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于开展飞行活动前向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送;飞行活动组织者还应当依照规定对乘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检查后的乘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保管控,防止其与未经检查的乘员及其行李物品相混。
四是开展货运活动的,飞行活动组织者应当核实、登记所载运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托运人名称或姓名、托运人身份证明类型与号码、托运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涉及海关监管货物的还应当核实、登记海关手续办结证明信息,并于开展飞行活动前向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送;飞行活动组织者还应当采用仪器检查或者开包验视等方式对拟载货物进行安保查验,并采取措施,对经过安保查验的货物在地面存储和地面运输期间进行安保管控,防止其与未经安保查验的人员及货物相混。
五是飞行活动组织者对乘员、托运人拒不配合核实、登记、安全检查、安保管控等工作的,提供信息明显不实、拒不改正的,无法提供身份证明信息的,外国人应当办理但未办理签证或居留手续、签证或居留证件逾期、签证或居留证件污损的,无法提供海关监管货物的海关手续办结证明的,货物、物品中有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或者超过规定上限的限运物品的,货物、物品中有与提供信息明显不符或者超过规定上限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的,以及有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应当拒绝载运并及时向海关和公安部门报告;涉及外国人的,还应当及时向边检部门报告。六是其他规定中飞行活动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守的管理要求。
境外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飞行活动管理要求
使用“低慢小”航空器作为运输工具开展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飞行活动的需要遵循以下管理要求:一是应当满足对外开放口岸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人员的要求;二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办法》提出,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设有口岸的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口岸设施的统筹利用,根据职责支持并推动设有口岸的港口、火车站等非机场场所增设满足有人驾驶直升机、无人机等航空器起降的场地及相关基础设施,设有口岸的机场向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航空器积极、公平、合理开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区域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
对空中不明情况和违规飞行,公安部门在条件有利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低慢小”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查证处置。
“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一般飞行高度在真高1000米(含)以下、一般空中速度200千米每小时(含)以下或者雷达反射面积2平方米(含)以下的航空器;包括有人驾驶轻型和超轻型固定翼飞机、有人驾驶轻型直升机、无人机、载人气球、飞艇、自转旋翼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等类型。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孙令卫】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