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拟修订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13.9万元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李兴民)3月21日,海口市住建局公布《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公租房可以是住宅型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以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或等于139000元。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通过集中新建或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房源。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该办法。
征求意见稿指出,政府统筹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只租不售。申请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相应的户籍条件、收入条件、住房困难条件、财产值条件。如:住房困难条件需满足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现居住的自有住房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或等于18平方米的。
征求意见稿强调,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拟实行轮候管理制度,可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组织配租选房工作。申请人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计算公式为: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18平方米-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家庭人口数。每个申请人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处)公共租赁住房。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已取得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且在本市范围内已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可申请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额计算公式为:月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金额=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补贴系数×租赁住房所在区域系数。其中,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人每月补贴19元。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申请人腾退已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相应情形。对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情形也进行了说明。对存在不诚信记录的公共租赁保障对象或申请人,按相关规定处理。
此外,经省或市部门批准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由社会机构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及非政府性资金建设并用于向本单位职工配租的单位公共租赁住房,拟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若上市交易时,应按规定补交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土地价款等费用。
据悉,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拟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适时调整。
【责任编辑:李彦昆】
【内容审核:庄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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