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若干规定》将于近期施行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应当依法办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7项要求,男女不混住于一室,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月10日,记者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海南经济特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于近期施行。
设立营利性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
据悉,《若干规定》共计24条,旨在规范海南省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教学时段为学生在学校以外提供就餐、休息、临时看护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
《若干规定》表示,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设立营利性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以非营利为目的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校外托管机构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其中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及时告知疾控、消防等监管部门。变更登记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教育文化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等与托管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
此外,校外托管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规模小、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要求的,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实行登记管理。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7项要求
《若干规定》指出,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以下7项要求:一是与危险化学品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二是严禁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建筑内。门窗严禁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封闭金属栅栏等障碍物;确需设置防盗、防坠等功能网罩时,应确保易于从内部打开,供疏散逃生使用。
三是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设置在其它建筑内时,休息场所应设置在3层以下(含3层)。建筑面积应当在80平方米以上,应当严格控制入住人员,学生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米,一人一床,不得设置通铺,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米,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5米。
四是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应设置在公共建筑或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内。
五是应在场地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餐饮区、食品加工操作区等安全重点区域设置监控设备,视频监控本地或云端保存期限不少于30天,有条件的学校,在学生休息区应加装声音复核装置,同时指定专人负责音视频数据保管,并做好学生隐私保护。
六是场所设置在住宅小区内的,应当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材料。
七是其他依法应当符合的条件。
学生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男女不混住于一室
《若干规定》强调,校外托管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3项要求: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按规定对每餐次食品成品进行留样;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聘用人员实行登记造册管理,并遵守2项要求: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校外托管机构聘用人员应当无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应当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予以必要隔离治疗的传染性疾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4项安全管理义务: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应当明确托管时段(是否含接送)、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学生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男女不混住于一室。在提供托管服务期间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及时救助托管学生,并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取得联系。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事项是这些
《若干规定》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可以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对校外托管机构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包括:是否具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是否有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若干规定》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设施;所在的营业场所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是否建立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业人员名单是否已提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及公安机关备案。
此外,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教育、住建、消防、食品安全或者疾控管理规定,不符合教育、住建、消防、食品经营或者卫生条件或要求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疾控等部门依职责责令整改,依法予以查处。
在违反场所要求上,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依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0元罚款。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住建部门依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0元罚款。
在违反餐饮服务要求上,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在违反人员管理和安全管理上,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罚款。
据悉,《若干规定》还规定了各部门职责分工、消防安全责任、安全保险、托管信息统计报告等内容,目前《若干规定》正在征求意见。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符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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