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通报3起党员酒驾典型案例
春节将至,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持续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纪法意识,筑牢思想防线,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行为,现将近期陵水县查处的3起党员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英州镇古楼村党总支部委员文信伟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2023年5月19日,文信伟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文信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2023年7月10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文信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3年12月,文信伟被开除党籍。
二、群英乡光国村委会石近村民小组组长胡东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2023年6月13日,胡东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陵水县椰林镇北斗路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胡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mg/100ml。2023年10月11日,陵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胡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3年12月,胡东被开除党籍。
三、英州镇鹅仔村党总支部第三支部党员王进超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2023年8月10日,王进超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陵水县英州镇清水湾大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王进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2023年11月22日,陵水县人民法院判决王进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3年12月,王进超被开除党籍。
上述3起典型案例反映出,陵水县部分党员干部纪法意识淡薄,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认识不足,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铤而走险,严重损害党员干部形象。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早提醒、早预防,狠刹酒驾醉驾歪风。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定要引以为戒,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强化规矩意识、底线意识,心存敬畏、严于律己,安全行车,切实把纪法要求转化为行动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强化与执法司法机关的协作联动,以“零容忍”态度从严查处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深挖细查背后存在的公车私用、违规吃喝、借“酒局”“饭局”搞小圈子或利益勾兑等违纪违法问题;要强化警示震慑,发现一起、严查一起,通报一起,铁面执纪执法、形成强大震慑,持续释放常抓常管、长管长严的强烈信号。
(原标题:陵水:通报3起党员酒驾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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