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决→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农民工承揽劳务完工后,却迟迟没有收到完整的劳务费,无奈之下将承建单位告上法庭。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二审判决。
据了解,2017年6月12日,海南某建设公司承建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某搬迁安置区项目,将配套的室外劳务工程承揽给曾某某。曾某某招募原告黄某某班组从2020年11月底至2021年3月28日止进行施工。曾某某还多次安排黄某某班组人员反复修补安置区项目的路牙石及人行道。每天完工后,黄某某拍照片给曾某某记录存底,且报告当天的出勤人数。
截至2021年3月28日,黄某某班组共出勤942.5个劳动日。承揽的劳务完工后,经黄某某及曾某某结算,劳务费共计403969.85元。曾某某向海南某实业公司、贵州某劳务公司出具《委托支付书》,受海南某建设公司委托,前述两公司已付195000元,尚余208969.85元未支付。因迟迟未收到劳务费,黄某某将曾某某、海南某建设公司和海南某实业公司诉至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某为完成海南某建设公司分包的项目工程,招募黄某某作为其施工班组成员,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黄某某按曾某某的指示完成劳务作业后,曾某某负有向黄某某支付欠付劳务报酬的义务。
此外,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本案中,海南某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曾某某,基于其违法分包行为,海南某建设公司应对黄某某为项目工程提供劳务的劳务报酬承担清偿责任。
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海南某实业公司与黄某某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且海南某实业公司亦非黄某某所提供劳务的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故黄某某请求判令海南某实业公司向其支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海南某建设公司不服美兰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海口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陈显涛】
【内容审核:庄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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