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吧伸出“咸猪手” 乐东法院:赔偿女方精神损害6000元

海拔新闻 2022-11-14 21:06:10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白黎)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负责人洪志君法官成功调撤一宗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乐东法院受理的首例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据了解,2022年7月,原告吴小丽(化名)在酒吧上厕所途中遇到被告洪某,洪某在吴小丽不情愿的情况下对吴小丽臀部进行拍打,在遭到吴小丽的反抗后,洪某与吴小丽扭打在一起。吴小丽认为洪某的行为对其构成性骚扰,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确定事实后,对洪某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吴小丽以洪某性骚扰为由诉至乐东法院,要求洪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接到该案后,承办法官洪志君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从双方的争议点着手,向当事人厘清事实,释法明理。在法官多次耐心释法明理和批评教育后,洪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经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洪某向吴小丽赔偿6000元,吴小丽撤回对被告洪某的起诉。

法官表示,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规定在人格编中,明确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性骚扰的行为表现多样,本案中,洪某对吴小丽进行身体接触、拍打等行为属于具有性本质的行为,该行为违背了吴小丽的个人意愿,侵犯吴小丽人格权,致使其人格尊严受到侵犯,心理上承受压力,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折磨,破坏受害人感情上的安宁,吴小丽有权据此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侵害时,敢于发声,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符月莹】

【内容审核:曾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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