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严禁在耕地内种植槟榔等非粮食作物(含符合耕地认定标准作物清单)

白沙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白沙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严禁在耕地内种植槟榔等非粮食作物的通告

广大农民群众:

目前,通过我县工作人员巡查及群众举报反映,个别农户在耕地上种植槟榔等林木现象时有发生,耕地“非粮化”问题屡禁不止,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现就禁止在耕地种植槟榔等多年生非粮食作物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种植槟榔、花梨、菠萝蜜、火龙果等多年生非粮食作物。

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控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违法种植面临巨额罚款也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对已经在耕地种植槟榔、花梨、菠萝蜜、火龙果等非粮食作物的,由种植者及时自行清理还田,确保耕地全部用于种植粮、油、棉、糖、蔬菜等符合耕地种植认定标准的作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属于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形。

三、为减少广大农民群众损失,对有种植槟榔、花梨、菠萝蜜、火龙果等作物需求的农民群众,请及时咨询属地镇政府,工作人员核查地类性质后,在园地、林地等符合种植条件的地类上方可种植。

请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严格耕地种植管控,禁止在耕地内栽种多年生的非粮食作物,一旦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一切损失由农户自行承担。

特此通告。

监督电话:27722672;27722746

白沙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白沙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4日

(原标题:白沙:严禁在耕地内种植槟榔等非粮食作物(含符合耕地认定标准作物清单))

【责任编辑:谢镇蔚】

【内容审核:吴钟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