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明确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和竣工质量鉴定条件、程序、时限等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11月4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日前印发《海南省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和竣工质量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规范质量核验及鉴定工作。
在交工质量核验方面,《办法》指出,交工质量核验应具备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单位评定或评估合格;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且通过预验收;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按规定处理完成并经建设单位核查符合要求;工程相关资料基本齐全7个条件。
单位工程质量核验合格应符合单位工程施工自检合格、监理评估合格、设计符合性评价合格、建设单位组织交工质量检测合格;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合格(允许偏差检测合格率不低于80%);工程外观质量的观感评分得分率达到70%及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资料评定为符合的这4个规定。
在竣工质量鉴定方面,《办法》强调,竣工验收前,对建设项目开展竣工质量鉴定,竣工质量鉴定必须具备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和合同约定建设完成。如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主体工程应完工且尾留工程不得影响投产使用,且其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对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和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经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和检测单位检验合格;航道整治工程须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观测及维护,设计有要求时,应经设计船型实船适航试验及复测,项目各合同段综合效果基本达到设计要求。如果航道整治工程和港口工程同为一个合同段项目,应分别按《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执行;建设单位对项目运行期内出现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并提交了处理报告;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等已完成工程总结材料;工程竣工档案已整理完成这6个条件。
建设项目质量合格应符合所含单位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工程质量复测结果合格的或有些复测结果虽超标,但工程质量能满足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这3个规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未经鉴定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据悉,《办法》共计4章36条,明确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和竣工质量鉴定的条件、程序、时限等,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运工程,其他水运工程(包括相关部门交办的水工项目)可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王井爱】
【内容审核:吴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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