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农贸市场怎么建、怎么管?海南这份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海拔新闻 2026-10-28 20:57:12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10月28日,海南省商务厅就《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所称城镇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零售或者批发的集市贸易场所。城镇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规模适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新建或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和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市场建筑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交易区应当划行归市,合理布局;消防、通风、排水、排污等设施完备,具有良好的采光条件;对鲜活、易污染变质产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有效隔离设备或者设施;设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室并配备相应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市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因农贸市场网点缺失、城市更新过渡期、季节性农产品集中交易等需要,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由所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绿地等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重新报批;在醒目位置公示临时市场的名称、经营范围、设置期限、管理责任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设置必要的卫生、消防、排水等设施,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安全。临时农贸市场设置期限届满后,开办者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场地原状。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明确进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产品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进场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及时查验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发现进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1月26日,共计30日。意见反馈途径有三种:一是信函邮寄到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二楼201室(注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二是发到电子邮箱hnswt10@hainan.gov.cn,并在邮件主题注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三是电话联系程女士,0898-65361091。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吴钟旺】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