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印发

海拔新闻 2026-10-21 22:17:14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印发,旨在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细化管理,强化风险管控、提升服务质效。

《规程》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受委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公积金贷款业务类型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和异地贷款等其他经批准的公积金贷款类型。

公积金贷款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贷款用途限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借款人须为本次贷款住房的产权人之一。借款人已婚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人;其他房屋共有权人可自愿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对偿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是单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缴存状态正常;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缴存状态正常。外省异地缴存时间与本省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后须满足对应缴存主体类型的最低连续缴存月数要求;三是借款人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四是信用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是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六是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并能够及时落实担保;七是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家庭(含借款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常;二是个人信用不良等;三是所购自住住房被法院查封、产权存在争议或已设立居住权等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四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等。

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或自筹资金比例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是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其中所购自住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含安居型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15%。二是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工程预算总价的40%。

购买自住住房的,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基准额度为10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基准额度为120万元。

建造自住住房的,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基准额度为3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基准额度为50万元。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基准额度为2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基准额度为40万元。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应当不超过住房剩余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具体可贷年限执行下列标准:一是公积金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含)。二人及以上共同申请的,以借款人的可贷期限为准。二是购买新建及二手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三是建造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四是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五是商转公贷款的,贷款期限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贷款期限,且不超过对应类型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

借款人可选择线上或线下渠道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查。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可获取的材料,借款人无需提供。无法获取或获取的材料经审查存在错误、存疑或信息不明确的,借款人应当配合提供原件核验。

《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2018〕90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韩 婧】

【内容审核:李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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