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树林补种验收合格,能否免除空档期生态损失赔偿?法院判了!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熊鹰 高媛)企业虽依法取得项目用海审批手续,但施工中未经林业许可,在开发作业过程中损毁红树林的行为,属于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关于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
海南某实业公司的滨海开发项目位于澄迈县滨海沿岸区域,该开发项目于2011年至2012年先后通过属地投资审议、发改立项、指标审批及海域环境评价核准,2013年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
2014年至2018年,该实业公司在案涉项目施工建设期间,在未依法办理林地占用、林木保护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展作业,造成片区红树林植被损毁、滩涂生态原状改变,引发局部生态损害后果。经司法鉴定机构两次专业鉴定及遥感影像比对核查,案涉施工行为累计损毁白骨壤(海榄雌)红树林总面积32.65亩。
生态损害发生后,为弥补生态破坏后果、落实生态修复责任,该实业公司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先后组织实施两轮系统性红树林生态修复工程。两次修复工程均通过省级林业科研机构评估验收,符合规范标准。
经生态环境部权威科研机构评估认定,案涉项目施工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总价值为499.82万元,其中包含实际发生的生态修复工程费用379.83万元、红树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空档期损害价值119.99万元。该实业公司仅足额支付实际修复施工费用,拒不赔付生态功能损失款项。属地林业主管部门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
省一中院经审理,判决海南某实业公司支付红树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害价值119.99万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是案涉施工损毁红树林行为构成生态民事侵权。红树林是滨海湿地不可或缺的核心生态系统,具备防风消浪、固碳储碳、净化海水、维系生物多样性等不可替代的公共生态价值。本案中,涉案企业虽持有合法用海审批手续,但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许可采取填埋方式毁坏红树林,减损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破坏了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并构成民事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是工程修复验收合格不能豁免生态功能损失赔偿责任。红树林生长周期长、自然恢复难度大,人工补种苗木需历经15至20年甚至更久,才能逐步恢复至受损前的成熟生态系统状态。企业实施的植被修复仅弥补了直观林木损毁损失,无法覆盖生态受损初期至生态完全复原的长期功能空缺,该部分阶段性生态利益损失依法应当赔付。
三是生态损害评估结论合法有效、应予采信。案涉生态损害评估报告由国家级专业机构依规出具,评估程序规范、因果关系清晰、损失量化客观,能够真实反映案涉区域生态损害程度与损失数额,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生态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属于法定赔偿范围,依法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红树林是维系海岸生态平衡的稀缺自然资源,守护红树林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案明确了生态环境侵权的完整赔偿期间:自生态受损至完全恢复。完成红树林补种不等于生态损失赔偿终结。
企业开展开发建设活动,即便取得常规用地、用海审批,也需严格遵守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规定,施工中注意保护红树林等滨海植被。生态侵权责任包含修复治理、功能损失、鉴定评估等多项费用,仅完成植被补种,无法免除生态功能恢复期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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