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整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改装及不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

关于整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非法加装改装及不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认定车辆属性,澄迈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非法属性
摩托车、电动车出厂时的结构、安全性能已通过法定检测,擅自加装遮阳(雨)伞篷属于非法改装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不得擅自改变车辆已登记结构、构造或特征”的规定,同时违反《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加装遮阳伞、遮雨伞、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之规定,改变了车辆原有外形尺寸与风阻系数,不符合车辆安全技术标准。
车辆属性认定:电动自行车按非机动车管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依法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两类车辆分别适用相应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
2025年9月1日前出厂、销售并已登记的车辆,按当时有效的国家标准认定;已悬挂号牌或临时号牌的,以登记信息为准。认定结论仅用于确定适用罚则。
二、认清突出危害
一是遮挡视线,扩大视觉盲区,影响驾驶人对路况的判断,易与行人、车辆发生碰撞;二是改变车辆重心,增大行驶风阻,转弯、刮风或路面湿滑时极易侧翻,操控稳定性大幅下降;三是遮阳(雨)伞篷金属支架在事故中易对驾乘人员和他人造成二次伤害,加重事故后果;四是增加车辆宽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易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剐蹭,引发交通拥堵与事故。
三、自行拆除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前,为集中自行拆除期。请摩托车、电动车车主及驾驶人主动拆除加装的遮阳(雨)伞篷,将车辆恢复原状。
对自行拆除有困难的群众,可前往辖区派出所便民拆除服务点,由工作人员提供免费协助拆除服务;拆除的装置当场交还车主,不没收、不损毁。
四、法律后果及处罚标准
(一)机动车类(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等)
1.非法加装改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七十九条,擅自改变车辆已登记结构、外形及技术参数(含加装遮阳雨棚等)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乘坐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佩戴不规范、头盔不合格的,以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为主,不得单独以头盔质量不合格为由实施处罚。
(二)电动自行车类(非机动车)
1.非法加装改装:违反《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恢复原状仍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扣留电动自行车。从事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反《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驾驶人和乘车人未规范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佩戴不规范、头盔不合格的,以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为主,不得单独以头盔质量不合格为由实施处罚。
自2026年11月1日集中整治阶段起,公安机关对路面查获的未拆除遮阳(雨)伞篷、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各类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首次发现、情节轻微,自愿接受教育、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于处罚;对阻碍执法、拒不配合的,依法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澄迈县公安局
2026年10月20日
(原标题:澄迈开始整治→)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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