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送员送单致残,平台能否以“无劳动关系”拒赔?法院判了!

海拔新闻 2026-08-03 19:26:23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王莉莎 郑惠娴)闪送员在工作过程中突遭意外车祸,然而,平台却以一句“不存在劳动关系”,切断了所有保障责任。近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闪送员车祸致残案件,判决被告支付生活保障费、护理费共计11万余元。

2023年7月13日16时许,闪送员李某骑着电动车像往常一样穿梭在海口市秀英区街头。注册“闪送员”APP两年多,接单、取件、送达,他习惯了这样的奔波节奏。但没想到,下一个路口等待他的是一场噩梦。

一辆汽车将他撞倒在地,鲜血漫过路面,配送箱里的包裹散落一地。医院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包括多发脑挫裂伤同时伴有挫伤、感染等多发伤。

经李某申请,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所受伤害属于职业伤害。2024年6月23日,海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出具鉴定意见:一级伤残,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10个月20天。

然而,当家属向平台提出支付生活保障费和护理费时,平台答复:双方不存在传统劳动关系,相关费用不予承担。仲裁被驳回后,案件诉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是典型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虽然用工模式与传统劳动关系不同,但根据《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的规定,职业伤害人员需要暂停工作接受职业伤害医疗救治的,在治疗职业伤害期内,由所在平台企业支付生活保障费。生活保障费的计发标准为事故伤害发生时当地正在执行的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按职业伤害治疗期的实际天数折算。同时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职业伤害人员在治疗职业伤害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平台企业负责。

据介绍,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人员权益而设立的专项社会保障制度,平台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付,于法无据。

2026年5月26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生活保障费、护理费共计11万余元。

【责任编辑:韩 婧】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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