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由他人代付后被起诉不当得利,法院这样判!

海拔新闻 2026-07-17 11:08:43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不当得利纠纷案。

海南某文旅公司、海南某实业公司与宋某某就荔枝园占用补偿事宜签订多份协议,约定海南某文旅公司向宋某某支付补偿款,海南某实业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此后,海南某实业公司与石某某签订《偿还协议》,约定由石某某代为垫付上述补偿款,并约定了该补偿款的归还方式。后石某某通过案外人代为向宋某某支付款项共计500.8万元。

石某某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天某科技公司、严某某。天某科技公司、严某某先后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海南某文旅公司、海南某实业公司,均被生效判决驳回。石某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海南某文旅公司、海南某实业公司返还不当得利500.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石某某的诉讼请求。海南某文旅公司、海南某实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海南某文旅公司、海南某实业公司作为对宋某某负有付款义务的债务人和保证人,因石某某的代付行为,其对宋某某的500万余元主债务及保证债务归于消灭,系其财产消极增加,获得实际利益。石某某并非上述债务的当事人,却实际支出500.8万元。海南某文旅公司、海南某实业公司债务的消灭,直接源于石某某的支付行为,二者之间因果关系明确。海南某文旅公司、海南某实业公司一方面承认债务存在且由他人代付而消灭,另一方面却无法说明其接受该代付利益是基于其与付款人之间的何种合法法律关系,其因石某某付款而免除债务,缺乏合法根据。人民法院据此认定海南某文旅公司、海南某实业公司构成不当得利,依法负有返还义务。

此外,海南某文旅公司、海南某实业公司主张构成重复诉讼,但前诉案件原告为债权受让人,本案原告为原始债权人石某某,前诉系合同纠纷,案件系不当得利纠纷,二者当事人、诉讼标的、请求权基础均存在本质差异,不构成重复诉讼。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吴钟旺】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