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被撤、补偿款照领?法院判决:征收款无合法依据须返还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生效行政判决撤销后,原被征收人据此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即丧失合法依据。征收单位已向真实权利人重新履行补偿义务,原被征收人收取补偿款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关于“征收协议被撤销后征收补偿款的不当得利”案件。
海口市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因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指挥部对涉案房屋进行调查,《房屋征收调查基本情况登记表》《产权调查表》均载明涉案房屋的权属人为张某某。海口市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就案涉案房屋于2016年10月与张某某签订《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协议》,并于2016年12月向张某某支付征收补偿款860969元。
后案外人李某某就涉案房屋权属提起行政诉讼,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认定,某区房屋征收中心在对涉案房屋实施征收时认定涉案房屋的权属人系张某某并与张某某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海口市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与张某某签订的《货币化安置协议》,责令海口市某区人民政府、海口市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对案外人李某某的补偿申请作出处理。2024年12月,海口市某区房屋征收局项目指挥部认定涉案房屋的权属人为李某某。海口市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与李某某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并补偿安置完毕。
海口市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张某某返还补偿款860969元及资金占用费。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张某某向海口市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偿还补偿款860969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表示,张某某基于涉案房屋原被认定为其所属并与海口市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签订的《货币化安置协议》取得拆迁补偿款860969元,而涉案房屋的权属经过生效行政判决认定涉案房屋权属为案外人李某某。海口市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已经根据生效判决作出新的行政行为,与涉案房屋权属人李某某签订新的《货币化安置协议》,并已经补偿安置完毕。
海口市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与张某某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已被生效行政判决撤销,即张某某取得拆迁补偿款的依据被撤销,张某某收取的海口市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补偿款860969元已无合法依据,且张某某实际取得860969元征收补偿款与海口市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因重复补偿遭受财产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张某某收取补偿款860969元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并支付利息损失。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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