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2起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

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6-28 11:03:46

案例一

陵水英州某海产品加工厂加工腐败变质的咸鱼案

2025年6月4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陵水英州某海产品加工厂存在加工腐败变质咸鱼违法行为。

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持有《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明》。2025年11月,当事人采购一批马鲛鱼,一部分整条、切片直接对外销售,另一部分加盐腌制为咸鱼,采用塑料桶盛装储存。其中3桶共计225.2千克腌制咸鱼,因盛装塑料桶渗漏,造成咸鱼腐败变质、滋生虫体。截至案发,该批变质咸鱼尚未售出,涉案货值金额2252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2026年4月30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干制咸鱼是本地流通量大、群众消费频繁的特色食品,腐败变质咸鱼极易滋生致病菌,引发食物中毒。水产品加工经营者须严格把控原料品质,腐烂、异味、感官性状异常的水产品原料,严禁用于咸鱼腌制;规范晾晒、仓储贮存条件,避免海产品发生酸败、霉变。执法部门一旦查实使用腐败变质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

案例二

陵水椰林某饭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6年2月27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陵水椰林某饭店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鸡腿的违法行为。

经立案调查查明:2026年1月25日至2026年1月28日,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日落红色素腌制鸡腿,加工卤鸡腿对外销售。2026年1月28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当日加工的卤鸡腿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样品中胭脂红、日落黄两项指标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卤鸡腿涉案货值400元,违法所得155.4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6年6月3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5.4元,罚款2500元,罚没款合计2655.4元(大写:贰仟陆佰伍拾伍元肆角整)。

典型意义

卤肉制品是群众日常高频消费食品,部分餐饮经营者为提亮菜品色泽,擅自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漠视食品安全底线,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各类餐饮单位须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台账、限量、限范围使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从源头防控餐饮食品安全隐患,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原标题:【陵城说法】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2起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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