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护理员奖励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

海拔新闻 2026-06-23 09:33:18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近日,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海南省养老护理员奖励补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促进海南省养老护理员队伍高质量、专业化发展,提升养老护理员待遇保障水平。《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适用范围及申请条件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在海南省依法登记、备案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含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工作的养老护理员(含护士,下同)。不包括在公办养老机构工作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以及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安保、保洁、水电、厨师等工勤岗位人员和行政、经营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申请奖励补贴的养老护理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二是全职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无违法犯罪记录,从业期间未发生侵害老年人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等行为。

奖励补贴项目及标准

新入职养老服务机构的全日制院校应届毕业生(专业不限),与养老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公司)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入职补贴。按学历区分,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历的补贴5000元;具有专科(含高职)学历的补贴8000元;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补贴10000元,并按照补贴金额的20%、30%、50%,于工作满一年后分三年发放。补贴发放期间,申请人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离职的,剩余未发补贴不再发放。申请人已领取过入职补贴,离职后再次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不得重复领取补贴。

养老护理员在一线养老护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每满3年,可一次性领取连续在岗服务奖励。以申报奖励当年所具有的最高职业技能等级为准,无职业技能等级的奖励1500元;初级工(五级)奖励2500元;中级工(四级)奖励4000元;高级工(三级)奖励5500元;技师(二级)奖励7500元;高级技师(一级)奖励10000元。《办法》出台前已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达3年以上的,统一按满3年计算;出台后新入职的养老护理员,以入职满3年后(即领取完入职补贴)开始计算连续在岗服务时间。养老护理员与所在养老机构解除劳动关系后2个月内再次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的,可接续计算在岗服务时间,超过2个月的重新计算。

对考取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发放一次性晋升奖励。晋升初级工(五级)的奖励500元;晋升中级工(四级)的奖励700元;晋升高级工(三级)的奖励1000元;晋升技师(二级)的奖励1500元;晋升高级技师(一级)的奖励2000元。已通过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名次直接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并领取相应奖金的,不再重复发放本项奖励;取得名次直接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但未达到发放竞赛奖金条件的,可按晋升后等级领取本项奖励。

奖励补贴资金的申领、审核及发放工作每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于6月30日前将各项奖补资金直接发放至养老护理员本人银行账户,并将发放台账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黄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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