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3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万宁某某农机有限公司某某加油站
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7日,万宁市应急管理局转来《关于移送万宁某某农机有限公司某某加油站违反加油作业操作规程的函》,反映2025年12月30日14时37分至38分时间段,该加油站有加油员在加油作业爆炸危险区域内没有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情况下,允许顾客在加油机旁使用手机支付。2026年1月9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联合万宁市应急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经执法人员查询监控,确认该站2025年12月30日14时37分至38分时间段,加油站员工使用11号加油枪给一辆白色无牌小轿车加油作业时允许顾客在加油机旁使用手机,该站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其行为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5条以及该站加油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处理情况
2026年1月19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第三十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对万宁某某农机有限公司某某加油站处罚款10000元,对该站主要负责人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
第4.5条 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当现场警报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手机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应符合GB/T50493的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
第三十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发现有1人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发现有2人的;
三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发现有3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南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25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临高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移送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函》及相关线索、证据材料,线索反映海南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刘某祥在焊工岗位工作期间,未能提供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为核实案件线索情况,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28日前往海南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开展核查检查。经现场核查确认,刘某祥确系海南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原员工,在该公司从事焊工岗位工作,工作期间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情况
2026年4月21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以及《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第一百一十项(确定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一档)“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规定,对海南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
第一百一十项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处罚档次
一档: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的;
二档: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2人的;
三档: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3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口某某饲料有限公司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9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在对新南北通物流园区内饲料加工企业检查中发现,海口某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内存在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何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以及厂区地板、设备周边、电机设备下方、二楼机械设备区等部位存在粉尘未及时清理,部分区域粉尘堆积较为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情况
2026年3月17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以及《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第二十项(确定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一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海口某某饲料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
第二十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档次
一档: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档:未对3处以上7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2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档:未对7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3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1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标题: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3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韩 婧】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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