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规定》出台 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海拔新闻 2026-06-08 10:05:23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近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规范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行为,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所称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或者政务服务部门委托,提供的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勘察、设计、审计等。

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是实行资质资格许可准入管理的,相关资质资格许可实施部门为其行业主管部门;二是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资质资格许可准入与监督管理分离的,原资质资格许可实施部门为其行业主管部门;三是未实行资质资格许可准入管理或者取消资质资格许可准入管理的,其监督管理部门为其行业主管部门;四是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由主要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应当依法明确事项名称、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服务时限、委托主体、付费主体等要素。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清单的编制、调整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极简审批改革要求,在确保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内事项进行精简:一是依法取消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条件;二是依法将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的事项改由政府部门委托中介服务;三是依法将应当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的事项改由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务;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规定》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中介服务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依法先行先试更加自由便利的措施,持续放宽中介服务市场准入,进一步开放中介服务市场。禁止违法设定区域性、行业性、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禁止违法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范围。

《规定》明确,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意见书、证明等材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资格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许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相应资质资格许可或者超出资质资格许可范围开展中介服务;采取串通投标、贿赂、欺诈、胁迫、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手段招揽业务;操纵市场价格,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泄露或者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损害委托人利益;利用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中介服务机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存在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的违法行为,因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其他依法应当列入中介服务机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其中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韩 婧】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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