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你我!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海南市场监管 2026-05-26 22:30:43

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健全海南自由贸易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体系,推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在2026年6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信函方式邮寄至: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7号13楼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邮编57020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海南自由贸易港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hn66767702@163.com。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费者权益保护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公平、高效的原则,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营造质量放心、价格放心、安全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的消费环境。

第四条【职责划分】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海南自由贸易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完善消费维权工作机制。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完善消费风险预警和隐患排查机制。严格按照政府定价目录授权范围,依法依规制定重大节假日、重点领域政府指导价,规范消费市场秩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负责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负责处理本行业、本领域的消费投诉,依法开展行政调解,查处违法行为。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或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且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主要监管部门和配合监管部门。

海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消费维权协作,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执法检查、协同处置等工作机制。

消费者组织依法履行社会监督、投诉受理、纠纷调解、消费引导等职责。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完善行业服务规范及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规则。

【经营者责任】经营者应当落实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以及消费维权主体责任,自觉诚信守法经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经营者不得强制交易,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不合理价格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鼓励经营者自愿作出高于法定标准的放心消费承诺,主动参与“放心消费在海南”活动,实施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在线消费纠纷解决、先行赔付等制度。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集贸市场、商场等主办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障金,公开保障金管理、使用与赔付规则;平台内或场内经营者对消费者合理诉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平台经营者,集贸市场、商场等主办者使用保障金先行赔付。

第二章  消费场景规定

第六条免税商品维权离岛免税商品和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消费投诉处理、免税商品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并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供商品溯源、消费投诉等信息。

经营者应当落实免税商品溯源管理的市场主体责任,按照规定使用免税商品溯源凭证,确保商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同时提供免税商品和非免税商品的,应当以显著标识区分免税商品与非免税商品,避免误导消费者。

【跨境电商经营规范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对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经营者进行主体身份真实性审核,在网站公示其主体身份信息和消费者评价、投诉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提供以上信息。平台内同时入驻跨境电商经营者和国内电商经营者的,应以显著标识区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与非跨境商品,避免误导消费者。

跨境电商经营者承担商品质量安全和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在商品订购页面或其他显著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

条【网络直播经营规范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安全管理、争议快速处理、信用评价、质量监控等制度,加强直播间互动区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争议时,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及时提供直播间运营者、实际经营者信息及交易记录、直播内容等必要数据与信息。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标明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者。消费者因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直播间运营者未标明实际经营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预付式消费备案与资金存管】养老、零售、餐饮、健身、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领域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达到规定数量、金额规模,按照分次或者计时的方式,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将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预收资金管理情况等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专用存管账户,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按照规定方式支取。

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备案等信息。鼓励未达到规定数量、金额规模的经营者向行业主管部门自主备案。

具体备案和预收资金存管办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建立预付式消费协同监管与风险处置机制。

第十条盲盒经营规范】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实体店、自助销售设备等以盲盒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等经营者主体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商品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限量商品投放数量、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

盲盒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与公示内容不符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通过后台操纵改变抽取结果、随意调整抽取概率等方式变相诱导消费,以折现、回购、换购等方式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发放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三)销售药品、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

(四)将盲盒商品与其他可以单独销售的商品捆绑销售。

鼓励盲盒经营者建立保底机制,通过设定抽取金额上限和次数上限,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承诺不囤货、不炒作、不直接进入二级市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条【计量规范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当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双方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合理设置用于公平复核的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摆放在显著、便捷位置,并予以标识,公示投诉电话。督促经营者对其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检定。发现经营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或者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等计量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得包庇、纵容。

    经营者销售以重量结算的海鲜、水果、旅游特产及其他散装类商品时,应当使用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现场称重时经营者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消费者对计量结果有异议,要求使用公平秤对商品计量进行复核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第十【海鲜经营规范经营者从事海鲜售卖、加工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显著标明海鲜品名、计价单位、销售单价、加工费标准等,不得使用“时价”“面议”等表述方式模糊标价。

经营者应当在宰杀、加工海鲜前,明确告知消费者称重结果、加工方式、交易总价等事项,经消费者同意后方可达成交易。不得以消费者询价、查看、触摸等行为,推定其同意宰杀、加工。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而擅自宰杀、加工海鲜的,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经营者不得强制收取。

第十涉海涉空旅游项目经营规范经营者从事帆船、潜水、冲浪、摩托艇、直升机、跳伞、滑翔伞等涉海涉空旅游项目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公示经营资质、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安全须知、投诉渠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退费规则以及免责情形。不得以不合理低价揽客并在开展前述涉海涉空旅游项目中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第十四条【住宿服务经营规范】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电话、现场等方式预订住宿并支付费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客房类型、价格、入住时段、服务标准等提供住宿服务,不得单方面取消预订、拒绝履约、任意加价、临时加价、降低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或者无故拖延交付客房。

经营者因自身原因未按照约定提供住宿服务,消费者要求继续履约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履约或者为消费者提供不低于原约定标准的替代住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消费者要求退费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已收费用,并赔偿消费者的合理损失。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不得以虚假理由毁约、擅自提高房价或者以收取额外费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规制带客消费】景点景区、涉海涉空运动、旅游购物店、海鲜排档等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通运输、旅游从业人员,以谋取带客消费的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交通运输、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接受经营者的回扣、佣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以虚假宣传手段将消费者引导至特定经营场所消费。

第十六条【票务服务规范】经营者提供商业性文娱、体育活动的演出票、门票等票务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退票方式、退票截止时间、梯次退票收费标准及规则、合理转让规则以及不能退票的情形等内容,不得对演出内容和票务销售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十七条【保健品经营规范经营者通过会议营销、上门推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体检、旅游推销等形式向消费者推销保健产品,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功效、设定不合理退款条件。消费者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申请无理由退货,依法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除外。

十八条【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规范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媒体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付费服务。

未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未成年人实施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网络消费行为,监护人提出退费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的,经营者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退还。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或重大过失的,经营者有权与监护人协商确定合理的退款比例。

 

第三章  消费维权机制建设

十九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相衔接的消费纠纷化解体系,为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加强对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仲调衔接机制仲裁机构、消费者组织、司法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建立消费纠纷仲裁调解衔接工作机制。

对符合仲裁案件受理范围的消费纠纷,经消费者组织或有关行政部门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出具调解书或者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就消费争议达成仲裁协议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对于小额消费纠纷,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

二十一条【消费者委员会设立与履职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消费者委员会组织建设,健全消费者委员会组织体系。给予消费者委员会履行职责必要的财政和人员保障,支持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纠纷受理、调查、调解、指引、监督等工作。

消费者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专业机构、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联动协作,建立常态化沟通、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合调处工作机制,形成消费纠纷多元快速化解合力。

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规、政策、指导性意见和强制性标准时,应当征求消费者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消委会跨区域维权协作】消费者组织应当加强与其他省市及境外消费者组织的跨区域跨境消费维权协作,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开展信息共享、调查协作、纠纷联调等工作。

二十三【放心消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制定分领域、分行业放心消费规范,健全管理机制,完善动态星级、社会监督及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构建由通用标准、行业特色标准组成的放心消费标准,培育推广“放心消费在海南”品牌和放心消费文化。

二十四【特殊消费群体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无障碍消费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消费环境。

鼓励和支持法律援助等机构或者单位,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社会救助或者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在消费维权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建立便捷高效的消费维权绿色通道。

第四章  权利规制与法律责任

二十五条【滥用投诉举报行为的规制】消费者进行消费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滥用投诉举报权利或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定职责,结合行业监管实际,制定投诉举报处理规范、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对以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以索赔举报所得作为职业收入等滥用消费者投诉举报权利的行为予以规制。

二十六【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二十七【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第十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提供抽取规则、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或实施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为消费者办理退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伪造免税商品溯源凭证的;

(二)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按照规定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进行资金存管,但未履行备案手续或存管手续,或未在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备案等信息的;

(三)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退票方式、退票截止时间、梯次退票收费标准及规则、合理转让规则以及不能退票的情形等内容的;

(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退费的。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

(原标题:事关你我!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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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彦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