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3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为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近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3起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着眼于推动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特别是在打击销售假药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等方面具有参考价值。
案例一:李某明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年6月至11月,李某明通过伪造山东某医药科技开发公司业务员身份,以及伪造药品出货单、质检报告、发票等证明材料的方式,从上家购进明知是来源不明的拜复乐盐酸莫西沙星片等药品倒卖给海口的零售药店并最终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经生产企业鉴别,上述药品假冒拜复乐®等注册商标的药品内外包装。经相关部门检验检测,上述药品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认定为假药。
2025年6月27日,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以李某明涉嫌销售假药罪案移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琼山区检察院”)审查逮捕,2025年9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琼山区检察院在办理该刑事案件中,发现李某明可能销售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药品,通过零售药店流入市场销售给不特定药品消费者,对广大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威胁。而且李某明销售的假药假冒了知名药品企业的注册商标,其犯罪行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构成犯罪竞合。
对此,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假冒药品的注册商标、数量、金额,并对涉案药品送检,查明是否属于“假药”,为准确定罪量刑夯实证据基础。对李某明“不知假药”的辩解,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收集、固定证据,形成证据链条,促使李某明主动认罪认罚。同时,坚持一案双查,针对李某明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是否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益,依法开展立案调查,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5年12月25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处被告李某明相应刑罚并处罚金,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明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一审判决生效后,李某明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董某、李某升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北京某集团公司承包建设三亚市某体育中心项目,为全国性体育运动会的召开做准备。2024年1月16日,北京某集团公司将该项目体育馆、游泳馆等场地照明工程分包给江苏某设备公司,并约定照明设备应使用飞利浦品牌DMX660W型照明灯具,金额共人民币323.2万元。被告人董某(江苏某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照约定向昕诺飞(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飞利浦是昕诺飞公司照明产品的主要品牌)采购照明设备,而是通过淘宝找到被告人李某升购买相关照明设备。同年4月6日,李某升以中山市某照明公司的名义与江苏某设备公司签订了采购组装成品投光灯合同,约定采购DMX660W型照明灯具,合同价共46.4万元。为顺利达到通过验收目的,董某明知该批灯具为假冒飞利浦品牌灯具,仍指使公司员工被告人陈某与李某升对接,共谋假冒飞利浦注册商标事宜。李某升在明知中山市某照明公司不具备生产和销售飞利浦整灯资质的情况下,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玲生产涉案灯具,并在灯具外壳贴上“飞利浦LED模组电源投光灯”标签,提供伪造该批灯具系飞利浦品牌的合格证、检测报告、承诺函等书面材料。
经鉴定,该批DMX660W型号的照明设备系假冒飞利浦注册商标产品。案发后,江苏某设备公司重新采购并安装正品飞利浦灯具,赔偿了昕诺飞(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2024年6月24日,三亚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邀请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亚城郊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三亚城郊检察院提前介入并提出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2024年10月11日,三亚市公安局以董某、李某升等4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三亚城郊检察院移送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多次与公安机关、建设承包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确保体育场馆灯具如期安装,保障全国性体育运动会顺利召开。2025年1月16日,三亚城郊检察院以董某、陈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李某升、黄某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亚城郊法院”)提起公诉。三亚城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处董某、李某升等4人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生效后,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屈某超、王某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3年9月8日,屈某超通过微信联系一名昵称为“平升”的人购进“海蓝之谜”“赫莲娜”护肤品及“香奈儿”香水等一批假化妆品,对外谎称该批假化妆品是走私的离岛免税商品,并和王某山在三亚市区流动兜售。2023年9月14日凌晨3时许,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在三亚市天涯区某公寓内将屈某超、王某山二人抓获,现场查扣到一批化妆品和香水。经检验检测,上述被查扣的货物均为假冒国际知名商标的商品。同时,对查扣到的货物进行成分检测,测出“海蓝之谜精粹水”的“菌落总数”和“霉菌和酵母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相关规定。
案件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于2024年1月8日以屈某超、王某山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三亚城郊检察院移送起诉。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某山事先与屈某超共同谋划,亦无法证实王某山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过程中与屈某超相互协作配合等行为,日常的吃饭、住宿费等花销也由各自负责。因此,三亚城郊检察院依法对王某超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对屈某超提起公诉。三亚城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屈某超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屈某超未上诉,判决已生效。鉴于王某山的行为具备违法性,符合行政处罚条件。为避免“不诉不罚”,三亚城郊检察院依法向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王某山给予行政处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采纳检察意见。
【责任编辑:刘如英】
【内容审核:黄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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