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图通过上诉拖延支付工人劳务费 海南法官坚决说“不”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罗凤灵 林露晴)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11起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发现上诉人安某对一审认定的欠款事实和金额均无异议,仅以“资金困难”为由上诉,意图通过上诉拖延支付11名工人的劳务费,对于这种不诚信行为,法官坚决说“不”,当庭向安某释明其理由不成立,安某最终主动撤回上诉。
2023年至2025年5月期间,安某雇佣崔某等11人在东方市某村菊花基地从事种植工作,因安某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费,崔某等人于2025年5月结束劳务关系,安某未给付剩余劳务费。2025年11月10日,经双方结算,安某确认尚欠崔某等11人劳务费0.39万余元至5.84万余元不等,合计金额将近22万元,并向崔某等人出具《结算单》。此后,安某仍推诿拖欠,崔某等11人遂诉至法院维权。
一审中,安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安某向崔某等人分别支付所欠劳务费。安某不服,提出上诉。
海南二中院在二审中逐案梳理发现,安某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欠款金额并无异议,其上诉理由仅为“资金困难,需迟延付款”。主审法官认为,该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构成合法的上诉理由,理由不成立;且其为此缴纳的诉讼费用已足以覆盖其中1名工人的全部劳务费,该诉讼行为既不经济,也有违诚信原则,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为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诉讼,主审法官向安某进行了充分的法律释明与教育。安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当庭表示愿意撤回上诉,崔某等被上诉人对此也无异议。海南二中院依法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法官提醒,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上诉程序恶意拖延履行义务。对于此类滥用上诉权利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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