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盗窃槟榔青果被抓获!琼中警方:再次作案,执行拘留
近日
海南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破获一起槟榔青果盗窃案
抓获两名嫌疑人
其中一人系未成年人
因其此前已有盗窃行为
引起警方注意
日前,琼中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位于营根镇新市农场某地的槟榔园内青果被盗。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展开调查。经查,王某发驾驶一辆本田轿车,搭载邓某杰等人前往该槟榔园实施盗窃。几人使用槟榔刀轮流作案,破坏了监控摄像头。因担心被园主发现,几人将已盗割的槟榔青果遗弃在现场后匆忙驾车逃离。

琼中公安局接到园主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在出警途中,民警正好遇见邓某杰等人再次返回企图取回赃物,当场将其抓获。
经调查,违法行为人王某发(男,19岁)、邓某杰(男,15岁)对其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值得注意的是,邓某杰此前曾有盗窃行为,但因未达到治安处罚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不执行的决定。然而,邓某杰并未吸取教训,再次实施盗窃,情节严重。虽然其系未成年人,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琼中公安局依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王某发处以行政拘留15日、对邓某杰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目前,两名违法行为人已被送往拘留所执行拘留。
普法多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原标题:15岁少年盗窃槟榔青果被抓获!警方:再次作案,执行拘留)
【责任编辑:韩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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