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贬损他人要担责!乐东法院执结一起网络名誉权纠纷案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刘丹妮 刘涵婧)网络空间的开放性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广阔空间,但言论自由并非无拘无束,需以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名誉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核心内容,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通过网络捏造事实、诋毁他人的行为,都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东法院”)执结一起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通过明确裁判、强力执行,既维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传递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法治理念。
2020年11月3日,梁某以“莺歌海风暴”为用户名,在百度网站发布一篇文章。文中无任何事实依据,对吴某某进行大肆诋毁、恶意抹黑,相关言论在网络上传播后,导致吴某某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某某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向乐东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梁某的侵权责任。
乐东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乐东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案件中,案涉侵权文章确系梁某发布,其在无相应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公开传播诋毁、抹黑吴某某的信息,该行为已构成对吴某某名誉权的侵犯,且足以导致吴某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梁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侵权,在微信朋友圈、百家号等公众平台上删除发布的文章,并就其发布该侵权文章的行为,向原告吴某某作出书面道歉,同时在海南省省级媒体上发布道歉公告,刊登天数不得少于10天,道歉公告内容由本院核定;二、被告梁某向原告吴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用于弥补其因名誉权受损遭受的精神损失。
判决生效后,梁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虽经吴某某催告,梁某仅缴纳了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对“登报道歉”这一重要判项拒不履行,辩称“当面向吴某某道歉即可”,忽视了判决登报道歉的法律意义和实际作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生效判决的权威,吴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与梁某沟通,耐心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明确告知其:登报道歉并非多余判项,而是消除侵权影响的关键举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侵权言论在公共空间传播,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具有广泛性,消除影响也需在同等范围进行,仅当面道歉无法覆盖网络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不能彻底恢复吴某某的社会名誉。
法官同时郑重警示梁某,生效判决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若拒不履行登报道歉的义务,乐东法院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刑事责任。在法律威慑与柔性劝说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下,梁某终于认识到自身错误,明白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的边界是法律底线,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为帮助梁某顺利履行义务,执行法官主动提供海南省省级报纸的刊登邮箱及编辑联系方式,全程跟踪刊登进展、审核道歉内容。最终,梁某在海南省省级媒体及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内容符合法院核定要求的深刻道歉声明,彻底消除了侵权言论对吴某某的不良影响,吴某某的社会名誉得以恢复,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表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并非为所欲为。广大网民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时,应当坚守法律底线,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捏造事实、诋毁他人。若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不仅要承担删除侵权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面临刑事处罚。同时,提醒被侵权人,当自身名誉权受到侵害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黄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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