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9年难办证?法院:开发商注销仍需担责!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宋倩 刘涵婧)买房置业是百姓生活中的大事,顺利拿到不动产权证书,才算真正实现“居者有其权”。可现实中,不少购房者遭遇“交钱入住多年,房产证却遥遥无期”的困境,即便开发商已注销,相关责任也并非“一笔勾销”。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办证难纠纷案件。
2016年3月,鞠某夫妇与乐东某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购置九所新区某家园一套房屋,总房款269464 元。鞠某夫妇当日交付定金13万元,同年12月结清全部房款,同时缴纳契税、印花税、维修基金等费用7660元,随后顺利收房入住。
然而入住后,不动产权证书却迟迟无法办理。经查,案涉房屋已登记在土地原始权利人王某、关某名下。2015年,王某、关某与邓某签订《合作建房合同》,约定邓某出资建房,房屋1至3层归王某、关某,4层以上归邓某。邓某作为乐东某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其分得的房屋对外出售。2016年8月,王某、关某取得包含案涉房屋在内的不动产权证书,鞠某夫妇亦与二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付清全款。
2017年8月,乐东某资置业有限公司完成注销,办证事宜彻底陷入停滞。鞠某夫妇多次催告无果后,将邓某、关某、王某继承人林某等人,以及公司原股东冯某、田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办理网签备案、不动产权证书,并承担开发企业应缴税费。
庭审中,各被告相互推诿、拒不担责:邓某主张自身仅为法定代表人,房屋所有权人关某、王某才是实际责任主体;关某、王某继承人以公证委托书为依据,辩称所有税费均由邓某承担,与己方无关;原股东冯某、田某则声称自己为挂名股东,早已与邓某完成结算,公司后续事宜与其无任何关联。面对各方“甩锅”,承办法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逐一厘清权责边界,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鞠某夫妇已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履行了购房者全部义务。乐东某资置业有限公司虽已注销,但其作为实际卖方,收取房款后理应承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此外,案涉房屋登记在王某、关某名下,二人作为土地权利人和合作建房方,明知并认可邓某出售房屋的行为,依法负有协助过户的附随义务;王某已去世,其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过户过程中,卖方应承担的税款,依法应由实际卖方乐东某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公司注销时,清算组成员邓某、冯某、田某未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导致原告税款缴纳及办证事宜无法妥善处理,三人应对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温碧云】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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