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肇事致人死亡,共同饮酒人要承担责任吗?澄迈法院判了→

海拔新闻 2026-02-09 19:15:50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赵明伟 李畅希)多人一起饮酒后驾车出游,车辆保管人为规避酒驾风险随行乘车不开车,最后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家属一纸诉状将车辆所有人、车辆保管人、随车人员、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同行人员全部按过错担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不赔付商业险。

近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一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生效。

2024年6月某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无证酒后驾驶一辆轻型多用途货车,从海南省澄迈县中兴镇往澄迈县昆仑农场方向行驶至S229省道路段处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林某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带回调查。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林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家属死亡安葬费人民币45000元。经鉴定,林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96.3mg/100mL;王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160.6mg/100mL。

澄迈法院另查明,事发当天,被告人林某与邓某甲、邓某乙、王某、黄某某,受某公司老板邀请在澄迈县中兴镇吃饭,其中邓某甲系上述公司员工,涉案轻型多用途货车登记在上述公司名下,案发时由邓某甲管理,钥匙存放于邓某甲处,案发时车辆离开中兴镇未获涉案公司同意,涉案公司不知情。再则,案涉车辆于2023年7月29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澄迈法院于2025年5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令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按过错比例共同赔偿四原告人(被害人家属)共计60余万元,涉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宣判后,三原告人不服民事部分判决,并上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酒后驾驶是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像上述案件中酒桌上称兄道弟,酒后怂恿饮酒者驾车的行为更要严厉杜绝。每一位饮酒活动的参与者都应当有守护彼此的意识,做到喝酒有节制,散场有责任,切勿让案件的悲剧再次重演。

【责任编辑:韩 婧】

【内容审核:黄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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