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近日,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且在途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逃避检查,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相关规定,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就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法官提醒,年关将至,公职人员在与亲友聚会时更要以身作则、严守底线,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摒弃侥幸心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黄奕宏】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RELATED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