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印发
近日
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联合印发
《海南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全文如下↓
海南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6号)、《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办法〉的通知》(琼退役军人发〔202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的原则,立足属地管理,注重量力而行,突出纾难解困,体现尊崇优待。
第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帮扶援助对象明确、保障适度、规范高效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负责统筹和指导全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
第二章 帮扶对象及情形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困难退役军人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因服役期间致残、患有严重疾病、长期失业、旧伤复发、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第六条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综合考虑退役军人生活困难程度、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和现实表现,确定相应的帮扶顺序,在同等困难条件下,向参战、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倾斜,树立服役贡献越大、关爱帮扶越好的鲜明导向。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具有下列情形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经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后,可以按规定帮扶援助。
(一)因服役期间致残或旧伤复发等原因造成退役后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
(二)因长期失业且家庭无固定收入,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发生严重疾病或重大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因见义勇为、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三章 帮扶措施
第八条 对困难退役军人可根据困难情形和实际需求,采取资金(实物)援助、就业帮扶、司法救助、精神抚慰等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第九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作为民生实事的重要内容,对各类困难事项实行台账式、清单化管理。
(一)采取“定期走访+常态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开展大走访、送温暖活动,在春节、“八一”建军节等节点开展集中走访;发现退役军人突发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变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后,及时开展走访慰问;秋季开学前对有入学子女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进行全面走访;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体,经常性上门走访,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加强与民政等部门数据对接,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组织摸排核实,摸清困难退役军人急难愁盼等问题,准确把握困难程度,针对性开展帮扶援助工作,并将相关帮扶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系统。
(三)积极发挥优抚医院、光荣院作用,整合医疗资源,接收或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退役军人,为困难退役军人健康体检适当减免费用,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等退役军人提供探访、巡诊关爱服务。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人身意外、重大疾病等商业保险产品。
(四)各地将困难退役军人列入就业帮扶重点人群,与本地基层就业平台相结合,实现资源共享,联合开展人员摸排、政策解读、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能力提升、权利保障等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就业需求且符合补贴性教育培训政策的,应结合实际做好就业培训,并通过组织就业招聘、开发再就业岗位等帮扶方式,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
(五)分类开展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行动,提供大病救助、子女助学、照料护理、能力提升、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的部署,加强区域协作,推动建立跨区域困难退役军人信息数据融通、帮扶援助联动机制,协同帮助解决困难退役军人实际问题。
(六)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会商,共同研究解决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发挥各级群团组织、各类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作用,为困难退役军人送去关爱尊崇和专业化社会服务。集聚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兵支书”等力量,开展与困难退役军人“结对帮扶”活动,提供就业帮扶、技能培训、生活照料、养老服务等。
(七)建立信息核查机制。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3月底前完成困难退役军人信息管理系统所有人员的信息核查。核查内容包括: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2.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3.导致生活困难的条件不再存在的;4.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或解除后不足1年的;5.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6.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7.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对已去世或不再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对象,及时终止帮扶援助,并在帮扶援助系统中予以注销。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对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退役军人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应当函告同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同步开展帮扶援助;对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函告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办案机关依法予以救助。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及有关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给予教育资助,保障其基本学习需要,确保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优待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等有关政策规定。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退役军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公办养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鼓励养老机构减免入住老年退役军人一定比例的照护费用。以发放补贴或殡葬服务机构直接减免的方式保障低保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及领取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合理安排资金,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实施公租房保障、农村危房改造中,将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纳入优先保障范围,对选择实物配租的城镇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额减免。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指导所辖医疗机构对一时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且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行免除住院预交金等举措。
第十六条 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对纳入低保、特困、返贫致贫人口范围的退役军人实施大病保险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支付比例、取消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支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经三重制度保障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按规定给予倾斜救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按照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办理,遇有紧急突发情况,可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依法依规开展帮扶援助工作,对骗取帮扶援助资金物资的,应及时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帮扶援助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加强对帮扶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细化帮扶对象标准,规范帮扶审批、资金支付程序,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畅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服务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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