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海南省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办法》印发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发布,公布《海南省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依法对收集到的公共数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公共数据,依法对收集到的公共数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标准规范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目录,明确数据目录名称、数据项、提供单位、数据格式、数据更新频率以及共享属性、开放属性、授权运营属性、提供方式、使用条件、数据分类分级等信息。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财政资金采购的数据,应当纳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编制公共数据目录,应当依法开展保密风险、个人信息保护影响等评估,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服务接口、批量交换、文件下载等方式提供公共数据,数据应当及时更新,确保数据资源可用。
公安、市场监管、营商环境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和省大数据建设运营机构建设完善人口、法人、电子证照、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
发展改革、营商环境建设、商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海洋、应急管理、国资等有关部门,推进宏观经济、政务服务、医疗健康、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海洋管理、应急管理、国资监管等主题数据库建设。
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外,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的数据应当动态更新,并在数据更新后一日内向省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归集。
公共数据共享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与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共享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负面清单以外的公共数据应当共享。申请纳入负面清单的公共数据,由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网信、编制、保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和省大数据建设运营机构开展联合审查。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一类是可以提供给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二类是可以按照一定条件提供给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三类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公共数据共享属性,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公共数据共享。
对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共数据目录中列明共享范围、使用用途等共享使用条件。对属于不予共享类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共数据目录中列明理由,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共享获得数据的,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以及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将获得的数据提供给第三方。确需扩大使用范围、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提供给第三方的,应当经数据提供单位同意。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发生公共数据共享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程序向同级负责公共数据共享的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经协调处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跨层级、跨地域的公共数据共享发生争议的,由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经协调处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优先将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共数据列入公共数据开放正面清单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安全有序原则,坚持需求导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省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安全、有序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放公共数据。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省大数据建设运营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定期收集梳理公共数据开放需求,组织编制全省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组织编制本单位、本行业、本领域的公共数据开放正面清单,优先将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营商环境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公共数据列入公共数据开放正面清单。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要求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开放;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可以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社会的公共数据,应当在符合相关要求或者条件时开放。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的数据应当列入正面清单。
公共数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放:一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二是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三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是数据获取协议约定不得开放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获取开放数据的,应当向省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提交数据用途、应用场景、使用时限和安全保障措施等说明。申请开放的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的,数据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数据开放申请之日起即时开放;属于有条件开放类的,数据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数据开放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答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省大数据建设运营机构同意,并告知提出申请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不同意开放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以下称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实施机构应当履行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落实授权运营过程中的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要求,加强技术支撑保障和数据安全管理,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强化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以下称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
鼓励支持新技术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提供服务,建设和拓展数据应用场景。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条件无偿使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公益产品,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鼓励支持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隐私计算等新技术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鼓励建设高效、便利、可信的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支持建设企业、行业、城市等可信数据空间,探索建设个人、跨境可信数据空间。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省大数据建设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数据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公共数据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公共数据处理全流程质量管理,保证数据的及时、完整、准确。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部门和省大数据建设运营机构,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开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数据共享开放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的协同监管机制,督促实施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涉及公共属性的数据开发利用,参照适用《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统计数据、地理信息数据、不动产数据、公共信用数据等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此《办法》。
【责任编辑:温碧云】
【内容审核:李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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