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 海南省教育厅发布征求意见稿→

海拔新闻 2025-08-19 11:52:48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许文玉)8月18日,海南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行为细则》)和《海南省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幼儿园教师行为细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小学教师行为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专门学校、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的职业行为。《中小学教师行为细则》确定的职业行为规范是对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教师应当遵守职业行为准则,自觉增强底线意识,防范在政治纪律、学生培养、教风学风等方面的职业失范行为。

《中小学教师行为细则》提出,中小学教师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主流价值观念的言行;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有害信息;

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宣传封建迷信或传播不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或低级庸俗文化;

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虐待、伤害学生,漠视、纵容学生欺凌,造成恶劣影响;

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社会服务、成长发展无关的事宜;

不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不落实教学教研常规,不认真进行备课、授课、布置与批改作业、辅导学生、考试与评价、课后总结反思等,漠视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学校师生及家长当中产生负面影响;

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诬告陷害其他教师,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秩序、损坏教育形象和声誉,影响校园和谐;

违反劳动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或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

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在教研科研和教育培训中抄袭、剽窃、篡改和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

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推优、保送、岗位聘用、提拔使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向学生推销或强制学生订购图书报刊、教辅材料及其他物品、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吸食、注射毒品;或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

参与赌博和非法博彩等活动;

侵犯学生隐私,散播学生家庭背景、身体状况等个人信息和其他职业失范行为等。

此外,特别规定外籍教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中小学教师行为细则》内容可登录海南省教育厅官网查看。请公众于8月29日前通过邮箱或邮寄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反馈该厅,反馈意见时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请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65236870

邮箱:hnsdsf412@163.com

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海南省政府办公大楼四楼海南省教育厅412办公室。

《海南省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细则(征求意见稿)》

《幼儿园教师行为细则》确定的职业行为规范是对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幼儿园教师应当遵守职业行为准则,自觉增强底线意识,防范在政治纪律、幼儿培养、教风学风等方面的职业失范行为。

《幼儿园教师行为细则》指出,幼儿园教师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主流价值观念的言行。

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有害信息。

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在幼儿园进行宗教活动,宣传封建迷信或传播不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或低级庸俗文化等。

对幼儿缺乏爱心,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或对幼儿实施任何性侵害行为。

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要求幼儿从事与成长发展无关的事宜,向幼儿布置超过身心负荷的任务。

不履行安全教育职责。

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在教研科研和教育培训中抄袭、剽窃、篡改和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

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索要、收受幼儿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幼儿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商业性活动。

吸食、注射毒品;或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

参与赌博和非法博彩等活动。

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侵犯幼儿隐私等。

此外,《幼儿园教师行为细则》特别规定外籍教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幼儿园教师行为细则》内容可登录海南省教育厅官网查看。请公众于8月29日前通过邮箱或邮寄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反馈该厅,反馈意见时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请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65236870

邮箱:hnsdsf412@163.com

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海南省政府办公大楼四楼海南省教育厅412办公室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李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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