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县人民医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王青受贿、洗钱案一审宣判

海拔新闻 2025-06-27 19:40:33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6月27日,记者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获悉,6月24日,琼中法院依法对琼中县人民医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王青(曾任设备科负责人、设备科科长、信息科科长、药剂科主任)受贿、洗钱案进行公开宣判。对被告人王青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8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对被告人王青全额退缴的违法所得434.8361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琼中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2012年底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王青利用其先后担任县医院设备科负责人、设备科科长、信息科科长、药剂科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医药营销人员在药品、医疗耗材采购、提高药品销量、提供统方数据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434.8361万元。

二、洗钱事实。2012年底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王青为掩饰、隐瞒其上述受贿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部分受贿款存入其持有使用的他人银行账户,并利用该账户绑定开设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024年10月8日,王青将该账户中的5万元的受贿所得转入该光大证券账户用于股票投资。

琼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84.836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已构成受贿罪;其为掩饰、隐瞒受贿所得来源和性质,通过将财产用于股票投资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王青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青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全额预缴罚金等法定、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奕宏】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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