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政策措施》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5月28日,海南省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主动适应城市发展模式深刻转型,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措施》提出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各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竞买保证金。鼓励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交易实际,评估后确定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并充分考虑成本差异,实行地价向下递减的优惠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开发利用地下三层及以下可免收土地出让价款(租金)。
实行城市更新存量用地用途转换期政策,既有建筑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享受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和涉及转让需办理用地手续的,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零星土地(累计面积不超过城市更新项目总面积的10%),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给土地使用者。
充分保障被征迁居民选择安置方式的自主权和相关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更新项目平稳有序开展。在推动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被征迁居民安置的,可采用房票安置或“以购代建”方式安置,鼓励收购商品房用于城中村改造安置房。
对于年度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比2024年增长超过10%的市县,省财政结合各市县城市更新增量收入情况予以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发行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鼓励将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省财政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各市县要落实项目资金平衡责任,统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用途向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和倾斜。积极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城市更新示范奖补等中央资金支持,用好“两重”“两新”国家政策窗口期,谋划实施一批城市更新改造的好项目,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和申报工作。
【责任编辑:王俊超】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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