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公告,事关明码标价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2月25日,海南省保亭等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明码标价行为公告,要求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公告要求,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对应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明确特征和标价,以示区别。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
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此外,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公告强调,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公告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对于首次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经营主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第二次发现仍未明码标价的相同主体,执行简易程序处200元以下罚款或普通程序处罚;第三次发现则执行普通程序,从严从重处罚,公开曝光,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符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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