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公司搞货运发生事故谁担责? 万宁法院审理→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挂靠公司搞货运,发生事故谁担责?2月13日,记者获悉,万宁法院审理一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据介绍,2023年11月11日,A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与B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洽谈货物运输事宜,确定从儋州市运输一车钢材到万宁市,张某通过微信转账向余某支付运费2500元,余某出具收据一张。
后余某以B物流公司名义在网络平台发布委托货物运输信息,挂靠C运输公司的货运司机崔某某承接了该委托,并在平台上达成了《货物运输协议》。运输过程中,因崔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货车侧翻压到树,造成树木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车上的货物亏损。事故发生后,经万宁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A工程公司与崔某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遂提起诉讼。
万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崔某某系本案货物的实际运输人,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崔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崔某某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B物流公司、C运输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且崔某某挂靠B物流公司、C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务。交通运输部门多次明确“坚决清理和取缔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及“禁止挂靠经营”,B物流公司、C运输公司允许挂靠经营的行为既违反强制性行政法规,又放任风险的发生,造成危险的扩大,主观上对风险发生也存在明显的过错,故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B物流公司、C运输公司应对原告货物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道路运输过程中,因实际运输人原因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害,应由实际运输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我国对于道路运输主体资格存在法律法规限制情况,运输主体需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且不能为个人。个人运输主体则常以挂靠公司进行道路运输的形式存在,但该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挂靠方因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进行道路运输,一旦发生事故,被挂靠公司就应对事故的发生同样负有过错,需要与实际运输人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王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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