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为加强和改进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1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海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即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办法》指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第一审、第二审和审判监督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庭审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办法》要求,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由人民法院确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程序未提出异议,行政复议机关书面申请委托原行政行为机关代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行政复议机关出庭有利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除外。其他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可以协商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也可由人民法院确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视为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已出庭应诉。
《办法》称,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个审理程序中出庭应诉,不免除其在其他审理程序出庭应诉的义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除出庭应诉外,还应积极参与由人民法院主持的询问、听证、协调、座谈、现场勘察等诉讼活动,力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办法》指出,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出庭应诉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由有权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的,由省人民政府约谈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的,由其主管部门约谈。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
《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黄奕宏】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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