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万宁!一人遛狗不牵绳咬伤他人及宠物狗,被判赔偿近万元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遛狗不牵绳,出了事故要担责。12月16日,记者获悉,万宁法院近日依法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雷某被判赔偿原告治疗费、宠物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500余元。
据介绍,今年1月底,原告石某、杨某带宠物狗在万宁神州半岛某小区散步,遇同小区业主雷某遛狗不牵狗绳,雷某的大型狗与石某的宠物狗发生撕咬,石某、杨某两人上前护狗被雷某的狗抓伤、咬伤,且石某的皮衣被咬坏。之后,石某、杨某报警,并到医院就诊,注射狂犬疫苗,共计花费1000余元。石某的宠物狗在某宠物医院治疗,起初花费的3200余元的医疗费已由雷某支付。此后,石某的宠物狗在宠物医院治疗又陆续花费6800余元。因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石某、杨某两人便向万宁法院提起诉讼。
万宁法院认为,雷某遛狗时不牵绳,致使其狗抓伤石某,咬伤杨某,并咬伤了石某的狗,咬坏了石某的皮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由被告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两名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收入、宠物治疗费、皮衣损坏赔偿等共计9500余元。判决后,雷某提出上诉,二审驳回雷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依法养狗,务必做好功课,加强管理义务,牵好“安全绳”“责任绳”,戴好嘴套,不要心存侥幸,以为狗平常不咬自己,就不会咬别人,一旦发生意外,饲养人轻则承担经济赔偿,重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咬伤他人或者损坏财物(包括咬伤他人的狗),不仅要赔偿咬伤他人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还要赔偿财产损失或者狗的治疗费用,可能要支付高额赔偿。大家一定要依法文明饲养,对动物负责,对自己负责,对周围的人负责。
【责任编辑:谢镇蔚】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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