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闪婚度蜜月后就离婚,彩礼、蜜月开支怎么处理?法院判了
离婚可以
但是得返还我彩礼
还就还
不贪你这点钱
还让我认清一个人
带你旅游的钱也得还
父母催婚
男女闪婚度完蜜月就离婚
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和蜜月花费
近日
陕西延安黄龙法院
通报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
案情回顾
陈某某和袁某二人同住一个小区,因二人早都到了结婚年龄一直没有处对象,二人父母都挺着急,某天在院中闲聊时说起,双方父母回去一撮合,陈某某和袁某见面后也尝试着相处。由于双方父母着急,二人相识1个月便举办了结婚仪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陈某某与袁某出去度蜜月旅游10天,陈某某先后花费了15000元,但是在旅游期间双方多次意见不统一,发生了几次争吵,回去后陈某某以二人了解太少,决定离婚。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袁某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过程中,袁某同意离婚,且愿意返还收取的88000元彩礼。但陈某某又提出,其婚后带袁某出去度蜜月旅游的钱也要求袁某返还,袁某对该主张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其中蕴含着双方对婚后美好生活的祝愿。因此,返还彩礼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对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及是否生育子女进行综合考量,从而确定返还此彩礼的比例及数额。本案中,双方婚后出去旅游总共10天时间,且没有生育子女,陈某某在此期间也没有明显错误,袁某同意离婚,自愿返还彩礼。关于15000元旅游支出,是陈某某婚后为增进双方感情支出的费用,不符合彩礼范畴。
判决:陈某某与袁某离婚,袁某返还彩礼88000元,驳回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本案中,度蜜月旅游的支出显然属于上述法条规定中的第(二)项,属于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理性支出,并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因此袁某对该款项无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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