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曝光3起电动自行车相关执法典型案例

海拔新闻 2024-12-12 13:01:03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黄桂风 通讯员 刘小文)12月12日,记者从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24年,该局在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方面采取持续强化的措施,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非法改装行为,并曝光以下3起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儋州那大某南电动车行涉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6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儋州那大某南电动车行进行检查,在该车行经营场所发现4辆电动自行车充电方式为分离式充电,与随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载明的充电方式(车载式充电)不一致。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便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此4辆电动自行车并自行改装充电方式为分离式充电,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三)非法改装、拆卸电动机、充电器、蓄电池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零部件的”;及第二款“禁止销售和驾驶前款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规定,属于改装、销售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2024年11月28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案例二:儋州那大某宝电动车店涉嫌销售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17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儋州那大某宝电动车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组装好待售的欧派电动自行车1辆,该车加装了塑料外壳,未安装骑行脚踏板且骑行脚踏板的安装孔位被塑料外壳遮挡,坐垫后安装有背靠,与车辆随行附有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车辆外观图片不一致。2024年10月28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后,将其在网上购买的与之匹配的塑料外壳和背靠加装组装在上述电动自行车上(塑料外壳加装后将车辆骑行脚踏板安装孔位遮挡,无法安装骑行脚踏板),并将已加装塑料外壳和背靠的电动自行车摆放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四)加装遮阳伞、遮雨伞、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装置的”;第二款“禁止销售和驾驶前款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规定,构成加装、销售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2024年12月3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案例三:儋州大成某成电动车行涉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28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儋州大成某成电动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内发现有绿驹牌电动自行车2辆,颜色为白色与黑色,均未安装骑行脚踏板,其中白色车辆未安装有坐垫,黑色车辆坐垫过长,均与车辆随行附有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车辆外观图片不一致。经查明,该店购进此两辆电动自行车后,将上述电动自行车骑行脚踏板安装孔位遮挡、无法安装骑行脚踏板、并将白色车辆坐垫拆除、改装黑色的车辆坐垫摆放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四)加装遮阳伞、遮雨伞、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装置的”;第二款“禁止销售和驾驶前款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规定,构成加装、销售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2024年11月29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责任编辑:黄奕宏】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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