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新规 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近日,海南省民政厅印发《海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和诈骗风险,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9年11月30日止,有效期5年。
《办法》所指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的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
养老机构向已入住老年人收取养老服务费,鼓励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同意预交一定期限养老服务费的,养老机构应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养老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养老机构预先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养老机构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其中医疗备用金等应急费用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一般不超过1万元。
预收的押金应当及时全部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除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外,不得支出。
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收取会员费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二是床位规模在150张以上;三是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四是已投入运营一年及以上。
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应当事先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银行账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股东(合伙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拟发行“会员卡”“贵宾卡”的种类、数量、数额、用途等。备案信息若发生变化,应在15日内另行向民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更新备案信息。
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不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养老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非法集资、诈骗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被纳入养老服务市场、企业、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尚未移出的,不得收取会员费。
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款凭证。
养老机构不得使用本机构基本存款账户、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或者非本机构账户、其他个人账户收费转账。
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的,养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全部存入机构相应账户。
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按照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的10%(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取会员费的总额计算),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20%的比例,留存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
【责任编辑:刘如英】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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