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印发《海南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11月5日,省政府印发《海南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海南省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细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为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负责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并报上一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备案。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统一报送至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分级分类依法处理。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认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及行业主(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金融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对案件的认定工作,其结论可以作为重要参考。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查明的事实、证据材料和相关规定进行研判,并作出下列处理意见:一是认定不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撤销案件并解除相关措施;二是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相关非法活动,并根据需要决定采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措施;三是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集资资金应当统一清退,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监督措施:督促、指导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依照集资参与人名单及集资金额制定清退方案,明确集资参与人员、清退金额、清退比例、清退方式、清退期限等内容;监督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严格执行清退方案;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参与清退过程的监督;其他监督清退集资资金的措施。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李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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