躺着赚钱“美差”? 90后男子“见钱眼开”海口获刑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吴莹)被告人林某某经“小胖”(身份不详,在逃)介绍,在明知对方可能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依然将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及身份证照片提供给两名男子使用,并帮助取现近5万元,获利500元。近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躺着赚钱“美差”?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2023年5月14日,和林某某一起工作过的同事“小胖”问他要不要做兼职?“就是只要把银行卡号告诉他,到时候会有钱转到我卡里,再配合他的朋友去免税店买东西,完成就给我500元好处费。”看到有这种躺着就能赚钱的“美差”,林某某就答应了。
当天下午3点,“小胖”介绍的两个朋友开着车来接林某某,但途中对方改变口径,说只要把钱取出来给他们就行了,不用去买免税商品。林某某在车上把银行卡和身份证照片给了其中一名男子,男子告知林某某一会有两笔钱,共49990元转到他的卡里。不久,对方把林某某带到银行门口,林某某便按照对方的要求到ATM上取钱,接着又去柜台取钱。之后,林某某就把从两个地方取来的钱,近5万元现金交给了那名男子,对方给了林某某500元现金的好处费。
明知故犯
被告人林某某事后供述,当他知道只要去取钱而不用去买免税商品的时候,他就察觉到事情不对劲,但是眼看到手的好处费,他也顾不得这么多了。“我知道无论是帮人代刷免税商品,还是出借银行卡,都是违法的,要负法律责任。”事后,“小胖”让林某某删除了微信联系方式,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法律的追责,殊不知终将难逃法网。
切勿因利益诱惑而被不法分子利用
检察官表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要加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没有“不劳而获”“低风险高利润”的好事,一旦行差踏错,悔之晚矣。
【责任编辑:黄奕宏】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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